当前位置:首页>报道详情

法院判定荣宝斋独此一家

0

收藏
翻译 报道时间:2007/4/17 作者:

据《新京报》报道,武汉“荣宝斋”曾申请注册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2006年11月6日,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系驰名商标,对武汉“荣宝斋”的申请不予注册。武汉“荣宝斋”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裁定,北京“荣宝斋”作为第三人出庭。

庭审认为,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北京“荣宝斋”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是复制模仿了后者;北京“荣宝斋”指责武汉“荣宝斋”抢注其商标乃“鸡鸣狗盗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荣宝斋”自创办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系集书画装裱、出版、文物收藏、拍卖业务于一体的中华老字号,在社会各界均享有很高声誉,通过对北京“荣宝斋”和武汉“荣宝斋”历史沿革的事实等方面判断,繁体“荣宝斋”商标构成对“荣宝斋”的复制、摹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