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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会的危机与非选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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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报道时间:2004/8/27 作者:杨成超

“选举过程足以约束自行其是的政府的假设是极其脆弱的。”——布坎南布伦南

至今记得当年阅读伯克《法国革命论》所带来的震撼。伯克在那本书中提出自己衡量“新自由”的标准:“我应该中止我对于法国的新的自由的祝贺,直到我获悉它是怎样与政府相结合在一起的,与公共力量、与军队的纪律和服从、与一种有效的而分配良好的征税制度、与道德和宗教、与财产的稳定、与和平的秩序、与政治和社会的风尚相结合在一起的。所有这些(以它们的方式)也都是好东西;而且没有它们,就是有了自由,也不是什么好事,并且大概是不会长久的。”(《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1页)。在表面上看来,这条标准不过是要把那些只在口头上叫得好听的“自由”口号排除出去,而其实在根本上是指出了自由的真正所自。从此以后,我观察政治及各种政治观念,几乎总是暗暗地将伯克所说的“标准”对照之。虽然在很多时候,不一定吭声,但在内心已经有了高下之别。美国学者詹姆斯·W·西瑟在《自由民主与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书中批评了“没有政治学的政治哲学”,即那些不涉及所讨论的规范可能具体嵌入其中的政府形式的学说和观念。伯克所批评的“新自由”,大抵也是属于这种“没有政治学的政治哲学”。

今天阅读布坎南、布伦南的《宪政经济学》显然又一次激活了阅读《法国革命论》所带来的震撼,因为该书将“自由”引入了更为细腻的“政府形式”中。布坎南、布伦南出版于1980年的《征税权——财政宪法的分析基础》,从宪政经济学角度阐明不同财税规则约束对制约公权的不同作用,把如何限制公权和防范对公权的滥用作为首要问题来论述。书中的观点遭到马斯格雷夫等经济学家的严厉批评。这些批评促使两人1985年出版《规则的理由——宪政的经济学》,干脆对其宪政经济学思想做一次系统性扩展,对政治生活和市场生活赖以维系的整个规则体系来个系统性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因此将两本著作合译成一册,取名为《宪政经济学》。这就使得宪政经济学在这里有了基本原理与核心个案两个相互充实、相互说明的维度,为我们把握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宪政经济学提供了活学活用的范例。我们可以把《规则的理由》看作《征税权》所用原则的进一步展开,也可以把《征税权》看作《规则的理由》所阐原则的具体运用。

面向“社会困境”的规则取向

正如罗伯特·托利森在给《规则的理由》做的“序言”所说的,“关于制度重要性的基本思想,至少从《同意的计算》开始,一直到布坎南的最新著作,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规则的重要性这一布坎南的基本见解,可以说是他毕生大部分著作的动力所在。”

由于作者的《征税权》是建立在他的“规则”学说上的,当别人批评他的《征税权》时,他就着力阐述《规则的理由》,并认为“英美法理学强调理性的法则,却大大忽视了规则的理由。”人们说将“经济自利人”的假设成功地运用到政治学和公共选择中,是布坎南等人的贡献,这当然是不确的,因为这只是一个开端,而从这个开端出发进行政治学分析是很多的。马基雅维利在《论李维〈罗马史〉前十书》中,运用表现为欲望的利益模式分析政体的变更、新共和国由开创到奠基的转化、统治者的治理等,是相当灵活而老到的,尽管在马基雅维利那里它还不能说是一种理论建构,而主要是某种历史洞察。

布坎南、布伦南显然是要解决人们所遭遇到的这样一种“社会困境”:一方面人的本性是追求自身的利益,从而他们的利益几乎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另一方面是人们存在一种永无休止地追求和平与和谐的共同生活的愿望之中。作者认为解决这个社会困境,从古至今有两条泛泛的道路,一条是人类道德改善的能力,一条是通过恰当的规则设计、制定和维护。而自亚当·斯密以来,规则可以替代道德的观点,已为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所熟知。在笔者看来,其实第一条道路也是需要规则的。人类道德改善的能力,无非是使人们遵循某种规则的能力。

布坎南等的贡献也不是仅仅在于关于规则的论述,而主要是关于对不同规则选择的理论。他们对不同规则的选择和既定规则下的选择的区分,几乎到了絮絮叨叨的地步。布坎南与瓦格纳1962年出版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就确定了这种区分,并着力于对不同规则的选择。

布坎南对不同规则的选择的论述又是建立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和哈耶克的“无知”认识论的基础之上。这使他们具有一种复杂的一致性。它不仅取决于一个至关重要的规范性前提:完全从人类的角度定位价值,而且“立宪选择是在‘无知之幕’中,即在无以识别特定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的。”作者具有高度的方法论自觉,“无知之幕”“首先在于它是一个分析基准,而不是一种预计将会出现的模型。”作者几乎所有的努力就是探讨如何从这个出发点抵达“立宪选择”的,或者说实现“对不同规则的选择”的。

民主社会的世纪危机与非选举约束

在这种规则取向中,作者首先抓住了什么呢?——“具体而言,我们假设政治过程,正如它在后立宪阶段所运作的那样,没有受到选举竞争本身的有效约束,选举过程只有伴之以立宪层面实行的附加约束和规则,它才可以适当地制约政府的自然倾向。”

作者提出了立宪层面的非选举约束问题。“非选举约束”这一提法,显然是针对“选举约束”的。甘阳曾揭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的意义在于宣布和揭示民主时代的到来。选举政治在民主时代一直是以至高性而存在。人们因为这种至高性,或者说因为某种民主崇拜,几乎将大量的福利希望寄托在选举政府身上。当前的公共选择理论和现行的政治思潮或公共哲学,也把注意力集中在投票规则和投票安排上。作者因此说:“在过去大约100年里,在我们能够获得信息的几乎每一个国家、政府都有了大幅度的扩张,其规模之大很可能已经完全超过了美国的立国之父或当时的任何人能够想象的程度。”也就是说,历史的经验“确实提示我们,就当前的制度安排而言,政府已经近于摆脱选民的控制。与过去几十年或几百年的政府相比,今天的政府明显更接近于收入最大化行为的边缘。我们也许可以由此推断,专门设计一部对征税实行更为明确的限制的宪法也许适逢其时,而在过去的时期它不是适宜的。”因此,“选举过程足以约束自行其是的政府的假设是极其脆弱的。”这就是作者“有着充分的理由严肃看待非选举约束在立宪选择分析中的作用”。

在笔者看来,由于公权机构“免疫力”的某种成长,19世纪到20世纪初人们争取到的许多传统的政治权利,对公权的约束日渐式微。比如言论自由,因为新闻媒体的高度垄断和公权机构的媒体公关而渐渐失去往日耙粪运动的光辉。比如游行示威,因为在政在野党团双方对它的充分运用及法律对代理人行使公权的保护不断强化而已经失去对政策的影响力。在作者的表述中,作者恰恰基于这些洞察而着力于关于立宪层面的非选举约束的思考。作者当然持“选举约束”与“非选举约束”互补的观点。在作者看来,“选举约束”属于周期内政治过程。

非选举约束原理,对于正处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方面转型的中国,无疑具有前瞻的意义。它同时具有回溯的意义。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几乎没有任何选举政治及随之而来的选举约束,非选举约束机制也许就是它的内部机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由此去发现中国古代社会的非选举约束的规则,也就有了前瞻的意义。

在作者这里,征税权的立宪选择成了非选举约束的核心。作者在《征税权》一著的扉页上引用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话:“一条永恒的经验是:任何掌权者都倾向于滥用权力;他会一直如此行事,直至受到限制。”,和美国麦克科洛克诉马里兰州案马歇尔首席法官的一句话:“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两句话联系起来就是:征税的权力是任何掌权者滥用权力的根本所在。即使从布坎南、布伦南两人将“经济自利人”假设运用于“公共选择”分析的方法论来看,也是如此表明征税权与滥用权力的关系。在伯克看来,征税制度关系到自由的真实性、可靠性。笔者由此认为,其他权力,比如治安权、司法权等几乎是建立在征税权的基础上。征税不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却是政府生存的基础。换言之,一切政府活动及政府功能都建立在征税活动的基础上。这就为我们的民主改革提供了更多的进路。

在民主社会宪政改革是否可能

不过很可惜的是,该书的全部分析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信仰或信念之上,即“宪法发挥作用,宪法架构内所强加的征税规则可以成功推行”,即作者所有的分析预设了宪法不是一纸空文,而是能进入司法救济和违宪审查的。在一个宪法尚难以发挥作用的国度,人们该怎么阅读这本书呢?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0卷,指出一个年青人不是在正确的法律下长成,人们很难把他培养成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而立法问题又是一个被前人留下来尚没有研究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自然要力图研究它,然而一开始就说:“整个说来这是一个政制问题”,因为用什么法律和风俗是与政制类型有关。于是亚里士多德直接转到《政治学》。也就是说将法律的实质作用建立在政治建制的基础上。

布坎南、布伦南在《规则的理由》最后一章也探讨了“在民主制度中能否实现宪法革命”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这样的前景:反映在现代政治中的普遍的社会困境,能否通过非强制性和自愿的方案得到解答。”在作者看来,答案是肯定的,但他还是有点危言耸听地指出:“我们必须承认,如果不对政治博弈的规则进行变革,目前存在的民主社会将会自我毁灭,也许它来得缓慢,但结果肯定如此。”

作者在分析立宪变革的三个主要障碍(分配限制、既得权利、搭便车者)之后提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是“对诊断结果取得一定程度上的学术共识”。这要求越来越多的人对此进行探索和讨论。

第二是呼唤一种的新的公民信仰:“这种新的公民信仰将部分地回到18世纪对政治和政府的怀疑主义,使我们的注意力自然而然地集中在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则上,而不是集中在为了政治对公民生活不断扩张的干预进行辩护的创新上。作为社会哲学家,我们责无旁贷的任务就是塑造这种公民信仰,这对于我们来说的确是一个挑战。”这几乎是一个非常古典的想法,亚里士多德在谈论政体保全之法时就强调了公民教育的意义。

第三是“我们必须重新设计我们的规则,调整我们对规则的思维方式,其最终目的是限制政府能够造成的伤害,同时为政府的有益活动留出空间。”

在没有选举约束的国度自然要建构选举约束的机制,而不仅仅是实现选举。在没有选举约束的国度,建构非选举约束也是必需探索和实现的。

《宪政经济学》[美]布伦南布坎南著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38.00元

《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布坎南塔洛克著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