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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限价令”尽快跟进促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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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报道时间:2014/2/14 作者:郭虹 张攀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记者 郭虹 张攀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记者近日了解到,2014年春节全国各地不少书店销售同比看涨。与此同时,还传来不少书店新张开业的消息(详见本期9版《2014年最有效的春节营销“力”》、《书店开业小盘点》)。

销售业绩的增长,固然离不开寒假春节拉动因素,但对市场的预期走高以及一批新店的开业,还是折射出行业人士的信心。而去年年末国家财税部门出台的《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所有实体及网络书店免征13%的增值税,无疑是提振信心的关键之举。

提升行业造血功能

“这几年做实体书店,任务年年长,利润年年降,感觉好像没有奔头了”,人民书店经理安杰的感慨,代表了很多实体书店的想法。谈到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大家共同的感觉是“兴奋”,“振奋,如同久旱逢甘露”。

在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总经理涂华看来,受网络书店、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年实体书店日子很难过,因此,这一政策对实体书店来讲,是很重大的利好,“可以扶持他们做好出版物的发行,对城市店尤其如此”。

事实上,北京的郊区县新华书店这几年就已经经历了先享受优惠政策又被取消优惠政策的落差——北京市实施县改区以后,县新华书店相应改为区新华书店,只有县级新华书店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因此被取消了,受影响不小。北京市房山区新华书店总经理刘明霞现身说法,“尽管由县改为了区,但其实房山的山区依然占到了80%。随着教材教辅越来越少,加之各乡镇农家书屋的配书也绕开区店,区店只能靠出租房屋维系,书店营业面积已由9000多平方米减少到1000多平方米。

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王忠义十分肯定这一重大利好,“对零售批发、线上线下、城市农村来说都是如此,体现了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特别是对民营书店来讲,这项政策能很好地提升他们的造血功能,增强他们的从业信心。一些做得好、做得大的民营书店,免征的增值税也还是很客观的,可用于扩大再建设。”

雨枫书馆2006年开业至今已经发展到6家连锁书店,但图书零售其实是边缘性业务,书馆核心业务是提供阅读服务、会员卡销售。在青青雨枫书馆总经理许春宇看来,免税是一个普惠政策,其意义大于实效,特别是对于民营书店,更多的是对信心的提振,使从业者看到希望。

根据2010~2013年的销售统计,北京纸老虎书店每年的增值税大约为100万元,对于免税、减税政策,北京纸老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龙则认为,这些钱用于运营成本可以,但对增收的作用并不大——由于网络书店的冲击,实体书店的销售下降十分厉害。  (下转第5版)

(上接第1版)

核心政策:《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配套利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政策亮点:营业税及增值税优惠全面覆盖出版、印刷、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科普单位门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主要惠及“宣传文化事业”单位。

2006年3月,中央召开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同年9月,中央印发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体制改革随之由试点转向全国推开。

与以前主要使用“专项基金”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与发展相比,在新阶段,为了支持改革的全面推进与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得以出台,是对财税[2005]1号文与财税[2005]2号文的重要补充,从税种上来说,优惠政策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捐赠所得、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增值税和营业税也被纳入到被优惠的范围。

财税[2006]153号文覆盖了出版物的出版、印刷、销售等各个环节。其税收优惠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具有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性质的主要报刊、出版物——包括机关、科技、少儿、少数民族、盲文及5大自治区出版物等的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及新疆部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全国县级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的出版物的本地销售;部分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电影发行收入;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及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报社和出版社“版面费”等等。以上几个方面的增值税与营业税优惠采取减税、免税或先征后退的政策。

财税[2006]153号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在此期间,文化体制改革获得重大进展。其间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的召开更是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推到一个新的高度。

核心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配套利好: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税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政策亮点:除了以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为核心的出版传媒单位,其它出版传媒单位同样被纳入到增值税营业税优惠范围。开始通过税收手段扶持动漫产业。

为加快推进、全面展开文化领域体制改革以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确保2012年以前基本完成中央已确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在财税[2006]15号到期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对出版物及科普单位收入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而针对电影行业的政策被放到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税[2009]147号文在保留财税[2006]153号文税收优惠的同时,还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加大了扶持的力度。其中包括:除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的主要出版物的出版,其它出版物的出版也被纳入到税收优惠范围,不过是50%先征后退,而不是100%;从受惠主体上来说,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更多的非公有企业被纳入到优惠政策范围;“电子出版物”与“音像产品”没有再次被列入此政策,而是被纳入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同时,财税部门为了配合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贯彻执行,2009年3月还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与《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前两者分别是对财税[2005]1号文与财税[2005]2号文的延续,其有效期到2013年12月31日,后者则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动漫产业的发展出台的新政策。

财税[2009]147号文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为了实现“十二五”对于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财税部门出台财税[2011]92号文,原封不动地对此政策进行了延续,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核心政策:《十八大报告》、《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

配套利好: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政策亮点:原本对于新华书店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扩展到全行业(包括网络书商),取消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免征或退还税款强制性使用安排。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不仅要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还要促进改革的深入,朝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方向进行。2012年11月召开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了文化强国建设,在之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又进一步明确“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的要求。

财税[2011]92号文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近一年的政策“空窗期”中,业界对于延续文化企业增值税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呼声十分强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之后,《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于2013年底出台,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优惠政策基本延续,但也有若干变动。

首先,最大的亮点在于以前对于新华书店的优惠政策扩展到所有实体及网络书店,此举意味着书店在此政策期内不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在实体书店举步维艰的时刻新政的出台无疑为其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但也要看到,这个政策同时覆盖网络书店,因此市场格局的变化走势仍有待观察。

其次,数处变化也值得关注:1.以往的政策中强调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或“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而在财税[2013]87号文中没有硬性规定,这无疑使得出版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有了更大的自由空间,有了更加充裕的现金流。2.在具体表述上,财税[2011]92号文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财税[2013]87号文则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繁荣”,更加与时俱进,也符合十八大对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直接的变化体现在,在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单位中,增加了“残联”所属的机关报刊报纸。3.财税[2013]87号中强调,已经按照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次享受此政策。

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被延续,即出台财税[2013]98号文。

采访中,不少出版传媒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上述主要针对出版物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政策利好延续外,对于企业所得税、捐赠收入、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出口税收优惠的政策还没有出台,即《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与《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并没有被延续,仍需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