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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企股权激励等待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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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报道时间:2015/3/10 作者: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记者

蓝有林

出版发行企业上市队伍可谓越来越庞大,但备受业界期待的特殊管理股制度千呼万唤未出来,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已经较为普遍并具有非常重要地位,制度设计为何难有突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意识形态导向发生变化是文化传媒类公司迟迟未加入改革大军的主要原因。而对文化传媒企业本身来说,也可能存在借机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但一时无法兑现而暂未行动。这边靴子尚未落地,那边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励有望破冰。

特殊管理股两年仍未现身

截至今年年初中文在线成功登陆深交所创业板,成为国内“数字出版第一股”,国内已有凤凰传媒、中南传媒、中文天地、时代出版、长江传媒、大地传媒、出版传媒、皖新传媒、新华传媒、新华文轩、天舟文化、城市传媒(青岛碱业)出版发行企业或IPO或借壳进入资本市场,中航传媒则于2012年因增资注入而纳入上市公司“中航科工”。加上科技出版传媒、南方出版传媒、读者出版传媒、可一文化、知音传媒等业已披露招股说明书,中国出版集团、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人民交通出版社等正积极筹备上市,出版发行企业上市队伍可谓越来越庞大。

近两年来,针对国有文化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及2014年国庆后出台的《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不仅为新闻出版领域进行了国家层面的顶层规划,后者的23条具体方案可以说为出版行业的市场化发展指明了方向及发展的路径。比如当中鼓励新旧媒体融合、出版企业兼并重组以及发展大规模跨地区、跨行业传媒集团,这两年以来多家国有传媒集团已大胆融合、兼并,并得到了资本市场的认可且有不少后续动作。

但备受业界期待的特殊管理股制度,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起草组编写的辅导读本曾描述:“设置特殊管理股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使创始人股东(原始股东)在股份制改造和融资过程中,有效防止恶意收购,并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具体是将公司股票分为A类股和B类股两种,二者拥有同等的经营收益权,但创始人股东的股票(B类股)具有特别投票权,包括董事选举和重大公司交易的表决等。这种办法为国外很多公司所采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以及《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也再三强调要“开展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只是两年多来,无论坊间打探还是采访相关部门,都表示仍未有试点单位。       (下转第5版)

(上接第1版)

这种危机在国家层面的表征无疑是对传统媒体是否能够继续把控主流舆论走向的焦虑。事实上,这种焦虑完全可以缓解。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内容传播的控制,无论是新媒体还是旧媒体,从资本层面切入,效率最高。与此同时,传统媒体如果有自然的市场淘汰机制,不至于成为‘僵尸企业’(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存在大量僵尸企业,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应该破产却又靠借债或政府资助而没有破产。僵尸企业缺乏创新活力,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拖累了日本经济20年),融合会自然发生。因此,眼下,传统媒体最需要的,正如全国政协委员韩三平所建议的那样,“加快国企改革,尤其是电影企业”,以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编辑学会会长郝振省提及的“加大对出版企业改制的执行力,出版企业改制要通过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打造合格的出版主体”。

“走出去”:从报告表述变化

看路径变革动向

对比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走出去”的描述:“加快文化‘走出去’,发展文化贸易,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将“走出去”略去,改为“拓展中外人文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可以想见,政府高层对于中国文化“走出去”已经有了比较务实的认识——硬性地推“走出去”有一定局限性。

近年来,以政府为主导的“走出去”取得极大成绩的同时,也走了一些弯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台长王庚年认为,中国文化产品和企业“走出去”需要整体方案和规划,才能使境外的企业彼此支持形成合力。应立足当地社会的需求,适应当地的社情民意,逐渐融入到当地民众中,共同塑造对象国易接受的中国好形象。正如全国政协委员、现代出版社社长臧永清所言,文化自信,不应将得到西方世界认同作为唯一标准。倘若现阶段传播中国声音,靠文化、文学作品版权输出效果不佳,可以转换思路,比如利用资本运作,完成文化企业和产品的境外本土化运作。同时,加大文化内需建设,让国民优先享有优秀的文化产品,进而影响国际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