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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创新不能缺少版权保护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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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报道时间:2016/3/11 作者:龚牟利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两会特派记者 龚牟利

在全国政协会议新闻出版界别小组会议现场,全国政协常委、中央编译局原局长韦建桦举起一本书,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为了这个发言我带来了这本书——《资本论》,在座各位在党校进修的时候,使用的版本就是中央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文版。但这本是什么版本呢?由另外一个出版社出版,编者和出版社都自称经过辛勤劳动、编辑和翻译的伟大经典著作,但全部译文都盗用了我们的版本。”

坐在旁边的政协委员、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卞晋平翻了一下这本书,补充道:“此书文末还有说明‘因为客观原因,书中部分图文作者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烦请权利人知悉后与我单位联系以支付稿酬’”。韦建桦表示从来没有人联系过他,引起会场一片大笑。

笑中也带着无奈。韦建桦表示,他为此多年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目前仍有多个出版社随意印行,盗用译文。据记者统计,目前网上在售的《资本论》包括图文版和摘编版逾10种,而建国以来中央曾下达正式文件,责成中央编译局负责编译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人民出版社出版,以维护马恩著作的权威性,也就是说权威版本仅人民出版社一种。

除了纸质出版物,网络版权侵权更令委员们揪心。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为此与其他30多位新闻出版界委员联署提交了《关于加强网络版权保护促进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提案。聂震宁认为,“互联网版权侵权不仅侵害了作者的权益,也危害了网络平台正常发展,对整个数字创意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对整个社会法制环境也带来了很大的损害”。

聂震宁同时提出建议:“‘十三五’规划草案中第十六篇‘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五节强调‘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居然没有讲到‘版权保护’的问题。侵权盗版已经具有弥漫性、灾难性,现在是虱子多了身上都不痒了。”

“‘十三五’规划草案的五大理念,第一位就是创新,请问如果没有健全的从科技到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怎么可能创新?”全国政协委员白岩松也同样觉得不可思议,“‘十三五’规划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远远不够,在新闻传播领域只字未提。经济学家吴敬琏在5年前给我讲这个逻辑——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创新,就不可能有中产阶级,我们将来的社会结构就不可能变成橄榄型。”白岩松还举了个例子:“景德镇很多人反映,辛辛苦苦用10年打造的景德镇瓷器精品,第二天不少地方就冒出仿品,只卖四五十元。咱们会场楼下就销售茶具和花瓶,50~200元不等,全有原型,可是原型卖不动了,为什么?因为‘劣币驱逐良币’!”

“总理不断强调‘工匠精神’,可现在全是‘克隆精神’。”聂震宁感叹道。 (下转第4版)

(上接第1版)

“要用霹雳手段、黑名单制度去解决以往对侵权问题的‘软、慢、轻’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欧阳常林强调,“知识产权涉及到法律,目前来看,解决手段一是软,不敢用霹雳手段、不敢重拳出击;二是慢,时间拖得很久才可能有答复和结果;三是轻,最后的惩罚很轻。山寨制造者算一笔账,赚的钱比罚的钱多得多,仍然会铤而走险。”聂震宁也提议,倡导和鼓励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鼓励正版网络平台自愿向版权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甄别盗版网站站点;建立起正版网络平台登记备案制度,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白名单”或“黑名单”,以便屏蔽和剔除盗版网站链接,同时明确搜索引擎的责任。

在版权领域加强管理势在必行,但行政手段也有其局限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孙寿山透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一直致力于抓这项工作,截至去年底就处理了477件,但国家版权局现在负责相关管理的仅有十几人,杯水车薪”。他强调“这个问题太重要!如果不解决,我们民族的振兴和发展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创新能力强不强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不是有未来,怎样强调都不过分”。

“网络管理应该是法治化管理,而不是出了问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应该有严密的法制管理体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原主编艾克拜尔·米吉提接过了话茬:“我们提倡创新型国家、新媒体融合,但没有谈它的环境问题。创新型国家必须要有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保护原创力。”

利用法律法规对版权侵权进行约束获得了委员们的共识,在场委员无不附议,认为这也符合十八大以来不断强调的“全民依法治国”精神。

聂震宁提议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编辑学会会长郝振省则提案健全“出版者权”法律制度,保护出版社出版权,协调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而《著作权法》的修改最令委员们关心,呼吁尽快完善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1991年制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目前已经过去了15年,其内容与现代法制精神及产业需求还有差距。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集团党组书记王涛尤其关心其修改,多年前其担任原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时曾长期从事版权法律相关工作,“我们要认真总结《著作权法》从立法到修法2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排除行业利益保护对修法工作的干扰,使《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切实体现法制文明的精神。外因素强力介入,那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为此,王涛今年带来了“以法制文明精神修订好《著作权法》”的提案,“《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严重影响了《著作权法》的立法质量,被法律界和版权产业界视之为‘恶法’”。王涛以专业角度审视了其中的条文,“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时录音制品制作者的邻接权,《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在国际版权立法中通行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种处理与世界版权立法主流价值相悖。中国作为一个在法制文明建设方面已经取得巨大进步的国家,在《著作权法》中怎么可以存在这样明显的立法缺陷?与以法制文明精神修订好《著作权法》的要求相比,与以一部良法来激活并保护创造激情的大义相比,无论是广播电视业还是录音制作业的经济利益都显得微不足道。”他的这些话掷地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