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报道详情

电子版权补签续签难题求解(上)

0

收藏
翻译 报道时间:2011/6/24 作者:


■商报记者 王东 蓝有林 钱秀中

在全国各大出版集团“井喷式”地推出电子阅读器——“辞海悦读器”、“大佳阅读器”、“读点经典”阅读器——的同时,全国各地的出版集团的数字出版工程也陆续开始备战。岳麓书社总编室副主任李业鹏作为该社数字出版业务的专门负责人,此前一直在动员社内编辑进行电子版权的补签与续签工作,并在4月30日之前将已经签下授权的1500种图书的电子版交给湖南出版集团旗下的天闻数媒科技有限公司。放眼望去,一场图书电子版权补签与续签工作的风潮正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展开。

就国内大部分出版社而言,在出版合同中申明获得网络信息传播权(即俗称的图书电子版权)还是本世纪初的事情,因此对于此前已出版的图书就需要进行图书电子版权的补签工作,而对于那些合同中电子版权已经过期的图书则需要进行该项版权授权合同的续签。

由于出版社多年来与作者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出版社多能获得作者的支持与配合。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不同意见。有的作者表示,出版社如果在合同中需要更多的授权,那就必须在给付的收益中体现这种授权的好处,否则作者就没有必要授权。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市场前景比较好的畅销书的作者而言,网络上销售的电子版图书势必会对他们的纸质图书市场形成较大的冲击,授权电子版权对他们甚至有害无益。另外,我国图书电子版权的保护现状堪忧,作者一旦授权之后所可能产生的盗版问题也让不少作者在网络出版这个诱人的蛋糕面前犹豫不决。

在需要获得电子版权授权的各类图书中,引进版图书的授权难度尤其大。这不仅仅是由于海外出版公司对中国的版权保护环境心存疑虑,也不仅仅是因为国内出版社无法承担高昂的电子版权预付金。更重要的是,国内数字出版缺乏清晰的盈利和分成模式,国内出版企业不敢贸然签下引进版图书的电子版权。而这,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图书数字出版业务的普遍性困境。

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平台运营商在传播过程中对于图书电子版权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比较成熟,出版社的数字出版业务也因此变得更加“靠谱”。比如自2010年1月起全网运行、2010年5月正式实行手机阅读商用计费的中国移动阅读基地,就采用了DRM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确保手机用户在下载了内容以后,只有当内容与手机号码SIM卡及手机硬件相匹配,用户才能阅读这个内容。也就是说,手机阅读版本的电子图书的盗版成本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图书电子版权提供了比较到位的保护。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近年来出版社、出版集团与中国移动等平台运营商的合作渐趋频繁,这也给作者的数字出版收益带来了一些利好信息。

1

电子版权补签续签难在哪里?

电子版权获取难四大原因

■刘乐坚(北京大学出版社党委副书记、副总编辑兼北大音像出版社社长)

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数字出版业务主要承接部门是音像电子部和信息中心。我社已在准备通过方正阿帕比的平台和iPad的平台开拓数字出版业务,同时对现有的数字出版合作进行必要的梳理和进一步规范。出版社从事数字出版的基础是持有图书的电子版权,而北大社在电子版权的续签和补签工作方面起步很早。

通过这些年的实践,我们发现绝大部分作者都是很愿意将图书的电子版权授予出版社来经营的。那些比较难获得电子版权的图书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由于出版社编辑人员和作者的离退休及流动,出版社很难同作者取得联系,尤其是那些出版时间比较早的图书更是如此;第二种情况,作者对于图书数字出版的预期过高,而出版社在数字出版盈利前景尚不明朗的情况下无法贸然向作者作出允诺或支付预付金,双方无法达成合作;第三种情况,一些畅销的大众类图书作者对出版社的网络出版能力有怀疑,担心电子图书的销量上不去,低价贱卖又会冲击纸质图书的销售,无法保证自己的收益。还有一种情况是作者对出版社的数字出版合作方存在各种疑虑,因而不愿授权。从出版社的角度来说,现在电子书读者付费购买正版读物的消费习惯仍有赖培育,也还没有形成能够让各方均获得良好收益的数字出版产业链,加上出版社一般资金实力并不雄厚,因此在寻求图书电子版权的时候势必无法满足所有作者的要求,从而导致部分图书电子版权的流失。

由于数字出版刚刚起步,需要作者、出版社和平台运营商共同培育市场,而出版社作为数字出版链条上的中间环节,也需要得到其他两方的更多支持和谅解。目前国内有的强势数字出版平台运营商与出版社合作的条件过于苛刻,如要求提供权利证明而不是承诺有权合作,实际操作起来有很大难度。另外,电子版权的有效期究竟应该多长也是一个问题。目前电子版权的经营许可时间都比较短,多为两三年,也有的一年一签。有的书的电子版可能刚做好、刚上线,经营许可就已经到期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允许出版社和合作方继续经营一段时间。从实际出发,允许出版社“先上车,后补票”,对实现数字出版的良性运作,尽快提高电子图书市场的正版率更为有利。当然,尽管有难度,图书电子版权的补签和续签工作仍然是出版社必须重视和尽早完成的工作。出版社应该尊重和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特别希望得到作者们的大力支持和谅解,大家一起来推进中国的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期望过高或致合作破裂

■熊 侃(江西教育出版社社长助理)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到现在,江西教育出版社一直在推进电子版权的补签和续签工作,现在出版社获得电子版权的图书占总品种量的50%左右。目前主要有3类作者在谈电子版权授权的时候会发生问题:一种是觉得网络出版流程不透明、收益不确定的作者,一种是对于电子版权维权意识不强的作者,还有一种是对数字出版期望值过高的作者。

在寻求电子版权授权方面,另外一个很大的阻力来自海外出版公司,引进版图书的电子版权授权困难重重。很多海外出版公司有感于中国网络盗版现象严重,都不愿意惹上这种麻烦,因此在基本的授权合同中都不会有电子版权这一项,比如大苹果版权代理公司的版贸合同中就没有数字出版这一栏。另外,海外出版公司的授权合同一般都非常详细,对于中国的大多数出版社来说,版贸人员本来就比较少,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理解合同所有条款就已经有困难了,更何况要监控并执行所有这些规定。缺乏相应的部门和相关人员,是我们在引进版图书电子版权获取方面的最大障碍。

由于数字出版是一个新兴事物,整个行业都缺乏明晰的盈利模式和利益分享模式,而这种不确定性给作者带来的不信任感,也成为图书电子版权授权的重大障碍。在当年手机彩信刚出现不久,江西教育社同一家民营公司一道出版的漫画书引起了手机平台运营商的兴趣,希望将其内容制作成彩信销售。但由于手机平台运营商、出版社、民营公司和作者理解的账期都不同,在利益分享方式上发生了巨大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合作的破裂。这个事例也提醒我们,如果出版社无法获得作者方的充分理解和全力支持,那么势必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引进版图书电子版权缘何引进难

■谢山青(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对外合作部主任)

在图书电子版权经营方面,译林出版社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持比较谨慎的态度,逐步探索和尝试。作为译林社图书的主要类型,引进版图书的电子版权补签难度是比较大的。虽然译者方面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涉及到国外出版社则有很多困难。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这主要跟海外出版公司对中国市场的了解和判断有关。有的海外公司认为中国的网络出版环境不安全,电子出版在中国市场的前景也不明朗,因此不太愿意将图书的电子版权签给中方出版社。对于电子书定价的不同概念,也是阻碍译著电子版权进入中国的重要原因。举例来说,像亚马逊这样的网上书店电子书定价是纸质图书的50%~60%,国外期待在中国也是这样的电子书定价,但是中国消费者显然还不习惯消费如此昂贵的电子书。定价概念的不同决定了电子版权的预付金金额和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在这方面产生分歧一般都很难形成合作。

有的出版公司由于同中方合作多年,对中国出版界比较信任,也会将自己的图书电子版授权给我们经营,比如企鹅出版集团就将他们的《血战太平洋》电子版权签给了译林,牛津大学出版社一些图书的电子版权也顺利地签了下来。

从目前已经签下来的电子版权来看,海外出版公司并未对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电子图书市场收益期望过高,因此有的也并没有要求译林社交预付金,这就大大减少了出版社做数字出版的风险。最近,我们与中国移动展开了相关合作,但由于账期的关系尚未有收益。虽然译著的电子出版相较国内原创图书并不太占优势,但我们对市场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

案 例

人民军医社10年3阶段实现数字出版转型

人民军医出版社的数字出版工作,自10年前出版合同与排版文件准备算起到现在,大致分为准备期、发展期、转型期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的前6年中,做了打基础的3件事,一是于2001年修改了与作者的出版制式合同,新增了有关电子、网络出版条款;除作者特别声明外,规定了凡是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纸质图书,其电子与网络版权,一律归人民军医出版社。二是在2002年对全社的排版文件进行归口管理、专人负责,有效防止了排版文件的散失。三是2004年申请成立人民军医电子出版社。所有这些,都为该社后来的数字出版打下了重要基础。

2006年,人民军医社组建了数字出版中心,标志着其数字出版进入快步发展阶段。2007年,人民军医社明确了数字出版为“一把手工程”,把数字出版中心的业务调整为社长直接领导,确定数字出版为全社新时期“高端出版、数字出版、整合出版”三大战略之一,把跨媒体出版作为突破口,数据库建设作为重点,使数字出版开始迈上了快车道。

2009年,国内第一部具有能听、能视、能上网在线阅读、能下载到手机、能进入中华医学资源核心数据库进行查询的多功能跨媒体数字图书成功推出,首批数字出版成果开始装备部队、走向市场。

经过6年准备,特别是近4年努力,从2010年1月1日起,人民军医社新出版的纸质图书已全部实现了与跨媒体图书的同步出版;紧接着,他们又不失时机地转入手机出版和手持阅读器等阅读终端设备的开发。到目前为止,人民军医社已成系列地推出了含有互联网网络出版、通信网络出版以及复合出版等全新形态的总量达14个大类的数字产品,标志着该社大步走开了向数字出版的整体战略转型。

2

提升电子版权签约率有办法

新管理系统有效发挥编辑寻求授权的积极性

■王 卉(浙江联合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目前浙江联合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正在建立电子版权图书的书目数据库,其中囊括了从1951年起出版集团所出版的所有图书的信息。一旦这个数据库建设完成,公司就会对图书电子版权的整体情况进行梳理,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相关图书的电子版权续签工作。具体来说,我们公司数字出版业务将主要分为三个类型:一个是原版的电子书出版;一个是数据库;还有一个,就是基于iPad及安卓系统应用软件。

数字出版的基础是图书电子版权的获取,在这个方面一定要充分发挥编辑的工作积极性。在集团成员社中,浙江教育出版社早在2005年就开始上线一个业务管理系统,出版社的标准化出版合同中已经包括了电子版权,出版社的编辑在同作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要在业务管理系统的模板上进行,如果要去掉电子版权还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手续,否则就无法发稿。这个做法极大地调动了编辑同作者签电子版权的积极性,大大提升了签订电子版权授权合同的图书的比例。在2008年之后,整个浙江联合出版集团内部都在使用这个系统,也取得了相对较好的效果。

从作者利益出发寻求电子版权合作

■祝秀森(中国纺织出版社工商管理分社编辑)

补签和续签的过程中,作者都十分愿意签字,虽然数字出版暂时不能给作者带来更好的收益,但作者还是相信今后会有更大的收获。有些作者就说,出版社现在给我的钱虽然少,但能按合同的规定执行,我就给你出版社签个“合同到期如无异议,自动延期”的字吧。对于某些畅销书的作者,我们会提前征询作者的意见,维护好作者的最大利益。

由于数字出版是图书出版形式的一种,因此只要作者无异议的前提下,一般会将电子版权授予出版社。作为出版社的数字出版部门会根据图书出版合同期限和条款,逐一落实作者在数字版权方面的权益。

电子书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用户包括手机用户、手持阅读器用户和图书馆在内的机构用户。通过出版社数字出版平台获取收益和出版社与第三方合作获取收益的分成比例是不同的,扣除出版社运营方面的费用,目前双方是五五分成。有些畅销书作者有比较强的经营能力,愿意自己运营电子版权,我们在补签的合同文本中会做详细约定。

调整分成比例调动作者积极性

■吕 山(法律出版社副总编辑)

2000年开始法律社就在图书出版合同当中增加了网络信息传播权,即业内常说的数字版权或电子版权等相关条款,大部分作者都愿意将数字版权授予给出版社,也有部分作者不愿意,出版社都是尊重作者的选择。加上当初出版社没有太多地涉足数字出版领域,收入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彼此间也就没有什么纠葛。

目前出版社合资设立“法律门”网站,逐渐进入销售进程,为此出版社也正一个合同一个合同地查看,先操作有授权的部分。没授权的部分,先判断是可有可无还是无可替代,有盈利可能的都设法将其数字版权签下来,毕竟这是做数字出版产品的前提,而且我们在“法律门”网站使用时也会明确记载授权情况和授权期限。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做好数字出版跑马圈地这个工作,我们社还与一些作者和文化公司,按照一定的合作方式,签订了8000种非法律版图书的数字版权,包括教育、励志、生活等多个门类,因为在我们看来,随着诸如中移动等强势企业进入数字出版领域,将加速出版业的重新整合,发生任何变化都是有可能的,出版社要抢先占领资源。

就数字版权的盈利分配问题,我们还是采用此前一直提及的盈利部分的50%对50%。事实上,这对于作者来说并没有多大保障,毕竟数字出版的前期投放都比较大,要实现盈利的时间会很长,而且盈利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正考虑按照传统出版版税的比例来支付数字版权的费用,或许会比盈利的50%收益要高,这将提高作者的积极性。而且对于非法律社版图书的数字版权来说,我们通过网络出版等途径也可以转变权利主体,更有助于传播。

3

如何经营电子版权

电子版权经营应坚持“全版权”经营理念

■熊 炽(二十一世纪出版社总编助理)

从3年前开始,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就更换了出版合同,将图书电子版权加入标准合同文本当中,并开始着手对已经出版的图书进行电子版权的续签及补签工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重点产品电子版权的获取显然并不那么顺利。在二十一世纪社的产品中,引进版图书要占到60%上下,但国外出版公司对于电子版权的授权都比较谨慎,对于我们的数字出版运营能力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二十一世纪社在引进版图书电子版权的授权方面遇到了比较大的困难。而国内的作者在这些年当中也越来越意识到图书电子版权的重要性,有的畅销书作者为了保护自己作品纸质图书的销售,也为了从数字出版中获得更大的收益,不愿意轻易授权给出版社。

据我所知,国外出版公司对于作家的培养普遍都很重视,如果出版公司愿意在作家成名之前就对其大加栽培,那他们的所有作品的所有版权都会授予这家出版社。这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出版社要获得有竞争力的产品的电子版权,就应该注重培养和发掘新的作者,要学会经营作家,从而保证让出版社获得该作家所有图书所有类型的版权。现在一些知名的作家作品往往分散在十几乃至几十家出版社,这对于出版社经营图书的电子版权是很不利的。举例来说,儿童书作家晓玲叮当和推理小说作者鬼马星是二十一世纪社一手经营起来的新秀作者,他们都是二十一世纪社全版权经营的对象,出版社已经同他们签订了一揽子合同,其中就包括代理他们所有作品的电子版权。

另外,作家将自己作品的电子版权授予出版社,还是希望能够通过出版社的相关经营活动获得更多的收益,但目前图书的数字出版尚缺乏成熟的盈利模式,对于纸质图书销售会造成多大的冲击也有待观察。还有同作者之间的收入分成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个方面,我们希望全行业能够动员起来,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也有义务出台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数字出版经营环境。

电子版权的前景不明朗,知名作家仍在观望,他们觉得现在授权太早了,不知道商业模式是什么,这种电子版权是否会对纸介质图书有冲击,他们保留这部分版权还是为了保护传统图书的销售。图书数字出版的前景有赖于作者与出版社联手共同经营,在这个方面我们也期望作者能够着眼长远收益,最终形成双赢的局面。

多模式合作扩大数字出版收益

■高云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办公室兼总编办副主任)

早在2000年前后,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就在图书出版合同里加入了电子版权的条款,因此出版社对于已出版图书电子版权的拥有率还是比较高的。同时,社里每年都有图书出版合同到期,我们会组织专题讨论,根据图书的市场价值和社里的需求选择部分产品进行电子版权的续签。不过从数字出版的规律来看,出版社应该尽可能地多掌握电子版权,资源越多越有话语权,所以在这个方面上海外教社还是尽力而为的。

如何保证作者从电子版权中获得收益?我们首先在合同中规定了与作者的收入分配比例,而且对此应不断根据新的情况进行修订。其次,我们也在尽力寻求更多通过数字出版盈利的机会,比如同学习机、电子词典生产商合作,或者将自己的内容提供给相应的数字出版平台。目前上海外教社的一些品牌产品,如《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就通过学习机授权取得了不错的收益,而这在弥补了出版社产品开发前期的巨额投入的同时,也给作者带来了额外的电子版权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