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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维权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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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报道时间:2011/8/19 作者:


2011年,人教社与各地新华书店签订原版教辅社店合作协议

出版社声音

加大执法力度, 明确教材衍生著作权的界定

■吴寿兵(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出版社从2002年起就开始同人民教育出版社开展版权方面的合作。2007年,安徽出版集团(即现在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人教社签署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之后,规定时代出版是人教社教材配套同步教辅在安徽省唯一代理单位,并由时代出版将版权转授下属各家出版社。在我看来,这个版权合作协议的签订,首先规范了时代出版与人教社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在此之后人教社才逐步开始向全国各地推广这一合作模式。

应该看到,教辅市场现有格局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人教社希望通过版权授权来规范这个市场还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有个过程。首先,法规条文对于教材衍生著作权的规定尚不明确;其次,有大量出版主体出版了配人教版教材的教辅,人教社仅凭一社的力量似乎无法对这么多侵权单位追责;最后,这还涉及到各方利益如何协调的问题。从集团层面来说,既然已经同人教社签署了协议,我们就会按照协议的要求编写教辅,并同人教社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规范配套教辅的发行。

从长远来看,要根本解决教辅侵权的问题,就要先解决《著作权法》对于教材衍生著作权的规范问题,并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为原创教材社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另外,也要在整个出版界、发行界和广大读者中进行更加普遍深入的宣传,让付费使用图书版权成为一种自觉。在这里,我呼吁有关部门在著作权层面清晰界定教材衍生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否则不同地区的执法部门会有不同的解释,从而进一步加剧当前教辅出版的混乱局面。

授权之举优化教辅出版环境

■杜 森(广西出版传媒集团董事长、

党委书记、总裁)

在2009年9月,我们集团同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了合作协议,人教社授予我集团公司编写出版人教版中小学教科书配套教辅图书在广西的专有出版权。在我们看来,此次合作有助于集团相关出版社更好地维权,进一步规范教辅编写、出版、发行流程和发行市场,维护原创出版社和被授权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教版教材教学工作的良性提升。

全国500多家出版社中,大多数都出版过中小学教辅,这些教辅大同小异,许多是低层次重复,不仅造成了出版资源人力、财力的极大浪费,而且让学生无所适从,难分优劣。在这个行业中,既有教辅读物专业分工的出版社出版的优秀教辅,也有非专业分工出版社及各种报刊社编写及出版的质量平平的教辅读物,甚至还有非法编写、盗印的中小学教辅读物,上述原因造成教辅出版存在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粗制滥造等现象。

对于现在教辅出版业界存在的各种不同的声音,我们认为原创出版社的教科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属于原创出版社,不是公共产品,也不是公共资源,市场上流通的未经授权的教辅对原创出版社教科书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使用原创出版社教科书编写配套的教辅材料应当经过原创出版社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课标版教材是根据统一的课程标准研发出来的,但每个教材出版社研发的教材肯定是不同的,是有特色的。另外,不同版本教辅的发行,是以教材在市场的使用作为前提。同时,教材前期研发、市场开拓、教育培训有很大投入,教辅开发者应该尊重原创教材出版社前期的投入,尊重原创教材出版社的知识产权。

原创教材出版社的教辅授权举措,一方面,有利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构建合法、有序、健康的教辅经营环境。另一方面,抬高教辅出版门槛,也有利于整合优质教辅资源到优秀的出版社出版,集中高水平的专家队伍进行编写,出版社也可以把精力集中到选题策划、编校印装上来,从而提高教辅的出版质量,形成有影响力的教辅品牌,为学生提供少而精的教辅图书。

学者声音

教材至少存在两类著作权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

一本类似于语文教科书的教材,由两个部分的作品构成。

一是教科书的组成部分,例如王蒙的一篇小说,徐迟的一篇散文等等。当然也可能有一些古文古诗。无论相关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都不会因为纳入某一教材而改变。例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因为纳入教材而丧失其著作权。又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例如古文古诗,也不会因为纳入教材而获得著作权。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作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然而“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样,在编写这类教材时,汇编者可以依据法定许可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二是汇编作品。教材的汇编者,不是机械地将一篇篇作品纳入教材之中,而是要对相关的作品加以选择、编排,例如选这一篇而不是那一篇,把这一篇放在前面,把那一篇放在后面等等。当这种选择和编排,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的时候,就会构成汇编作品。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是一种很低的要求,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就可以达到原创性的要求。与此相应,目前所见到的教材,都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

这样,在我看来,就一部教材而言,其中至少存在着两个或两类著作权。一是构成教材的小说、诗歌、散文的著作权,二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就教辅的编写而言,如果使用相对应的教材中的小说、诗歌、散文等等,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这里,教辅不属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不可能适用法定许可。其次,如按照原有教材的结构编写教辅,还有可能涉及体现在教材中的汇编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教辅的编写者应当获得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授权和维权应控制在自身享有的权利范围内

■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三庭原庭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出版社应当享有教材的编辑作品的权利,教材中选用的内容著作权还应当属于作者,出版社在使用时可以不经过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至于教材的辅导读物,符合作品条件的,也应当享有著作权,权利应当属于辅导读物中作品的作者。

配套教材的辅导读物不可避免地会使用教材中的作品。如果辅导读物的编写者不享有教材中这些作品的使用的权利,就可能发生辅导读物涉嫌侵犯教材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编写教材辅导读物应当得到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包括教材出版社和那些民营的出版企业,所出版的辅导教材都应该保证不存在著作权的缺陷。

由于一些规定和惯例,少数教材出版企业享有编辑出版教材的权利,后来的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上,只能在编写教材辅导材料上争得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这些辅导材料涉及教材作品的权利,以及占据辅导材料市场份额太大,教材出版社就会感到威胁,引起教辅材料维权问题。我认为,这些不同企业间的争议背后都有利益之争,著作权大部分权利范围就是一种财产权。

我认为,当前涉及教材和教辅材料的著作权争议,会发生两个法律适用的问题:一是著作权的权属、使用许可、报酬支付等;二是相关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问题,市场主体间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还有一个教材的出版政策问题等等。

由于出版社享有教材的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其他不享有权利的出版社等企业事业单位如果出版涉及教材著作权的辅导读物,又不能完全避免原教材的著作权,出版社进行授权和维权应当说是有道理的,但权利不能扩大,超出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

建议教材出版的主管部门从保证教材质量、规范辅导读物市场秩序的角度,从保护教材著作权的角度,统一协调这些问题,避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民营书业声音

在“授权”与“受权”间探索教辅教材出版的双赢

■唐小平(北京修远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6年,北京修远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北京紫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议,共同策划一套配合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的教辅书——《阳光课堂》,全部由教材原创出版社出版,从配人教版教材开始,在取得一定经验和效果之后再向别的版本拓展。通过一年左右的沟通,于2007年初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由我们负责策划、编写和部分省份的发行,人教社负责编辑加工、三审三校、印刷以及其他省份的发行。

我们高度重视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这次合作,把它看做是公司把握未来的重大战略举措。我们的动机很简单:其一,为学校师生提供一套可信度高、权威性强的高中教辅;其二,在教辅行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探索在“授权”与“受权”之中实现教材与教辅双赢的合作模式。不仅如此,我们还不留后路,做“彻底革命派”。修远公司毅然决然全部停掉原来的教辅产品,一门心思只做一种教辅——原版教辅,不搞阳奉阴违,不脚踩两只船。后来,为了形成规模,满足需求,进一步扩大了与人民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关于高中历史和英语原版教辅《情景导学》的合作。

我国教辅出版发行现状十分堪忧,可以用一个“乱”字概括。据说90%左右的出版社都出版教辅,数千个产品充斥市场,一个学生同一学科可以“被订阅”四五套教辅,没有专业保障、没有质量审定、没有良性竞争,只有利益考量,一个完整的利益链牢不可破!一个泱泱大国,几千万学生使用的以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为主要目标,甚至是为高考升学服务的教辅产品,居然时常被一些中学都没有毕业的人士,或者被学生赶下讲台、被教育局逐出校门的教师为主的主编们主编着、主宰着。岂非咄咄怪事,荒唐透顶?我认为,这种局面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教辅企业利字当头,无视教育出版促进教育改革、助力素质教育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管理、学术引领、法律规范等方面的严重缺位。最近国家发改委要颁发一个《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已经发出了内部征求意见稿),这是可喜的一步,但是显然仅有价格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我认为,如果限价真能实现,固然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乱的势头,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真正致力于教辅的质量提高和学术创新。所以,治乱需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对于正在兴起的教材原创出版社的维权举措,我的基本看法如下:

(一)李鬼与李逵共舞,教辅需要正本清源 。教辅市场山寨产品横行,优品精品鲜有所见,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最近几年来,教材原创出版社开始了声势浩大的知识产权保护运动,开始了对各种未经授权出版的教辅的清理与打击。这为教辅市场治理乱局、正本清源带来了一线希望。本人认为,教材维权不失为治理教辅顽疾的有效方式,因为它是从“法”的角度切入,甚至必要时还可能动用刑法这个工具。相较于其他从“理”(质量评比)、“权”(行政干预)等角度切入,更有力度,更易见效。当然这又要有赖于司法部门正确的认识与实践。

(二)知识与资本交融,版权应该得到尊重。教材是编写与出版者用知识和资本浇灌的成果,其著作权理应受到保护。尤其在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的今天,在教辅出版领域提倡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于保护教材编写与出版者的正当权益和原创动力,而且对于提升综合国力、参与国际竞争都有着特别重要的奠基意义。每年的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都会给广大手机用户发一条短信,诸如:“今天是第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让我们共同尊重、创造并运用知识产权。”

(三)挑战与机遇并存,产品开发全面升级。其实这一次教材出版社的维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无论对我国教育出版业的健康发展,还是对教辅业内机构和个人都是一次发展的机遇。长期以来所谓的教辅繁荣局面,从一定意义上讲,实际上是建立在对教育规律的反动、对学生成长的压迫、对出版资源的浪费、对家长财富的掠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基础之上的。教材原创社维权,将有力地促进教辅转型。因为与教材保持中距离或远距离的教辅,是不会侵权的,而正是这类教辅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智力所急需的。在未来几年内,我国教辅出版将出现结构性的大调整。

(四)侵权与维权赛跑,正反较量还将继续。过去出版社是事业性质的单位,对经济效益也不怎么看重,教材出版社虽偶有维权的声音,但都是说说而已。现在出版社改制了,看重自己的权益了,加之教材多元化引发了教材出版社之间的竞争,于是以人民教育出版社为代表的教材出版社正在开启一条真正的维权之路。他们采取刊登声明、寄发公函、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不管是出于侥幸心理,还是授权无望,还是法制观念淡薄,还是别的什么原因,相当一部分教辅研发与出版者目前尚未主动与教材原创社联系,而且对来自著作权人的维权予以回避、推诿,甚至抵触乃至对抗。目前市面上仍然没有扭转以侵权教辅为主的局面,而为了应对维权,侵权者普遍采取了更加疯狂的短期行为,使教辅领域呈现更加复杂的局面,使维权工作更加艰巨,可谓任重而道远。

发行商声音

维权之路虽艰难但正义

■孟祥光(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在国家对教辅出版政策放开之后,民营书业大举进军教辅出版和发行市场,新华书店在教辅市场的发行份额也因此逐年萎缩。以高中教辅为例,现在有的民营书业公司以定价百分之十几的价格就可以发货。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在“让利销售”的理念指导下过分提高单位印张的价格造成的。有的地方学校乃至教育主管部门在选择教辅的时候“只选贵的,不选对的”,那些让利让得最多的教辅是他们的首选,新华书店给不了那么低的折扣,就会在这种无序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状态。这不仅大大损害了原创教材出版社的声誉,也造成了教辅腐败问题。实际上在整个环节中受害程度最严重的并不是原创教材出版社和新华书店,而是广大中小学生,他们花了“定价”的钱却买不到优质的产品,花了冤枉钱还影响了自己的学习。

今年3月份,人教社在北京召开了主题为“铁肩担道义,携手绘华章”的座谈会,全国各地的新华书店代表基本均受邀参会,我代表安徽新华参加了此次会议。我认为,人教社召开这个会议,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为什么这样说呢?人教社在授权的时候,需要对方有一定的资质,有专业的人才队伍,价格有一定的限制,这样才能保证所授权的教辅体现人教社教材新的教育理念。

在我看来,人教社选择在这个阶段进行教辅授权,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道和正义,我们不能默许甚至鼓励当下很多教辅非法出版、非法发行和恶性竞争的行为。

从安徽新华这一方来说,我们在人教社召开的会议之后,就将人教社的维权声明在省内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告知,并向人教社汇报了侵权案例,人教社派员在安徽举办了教辅维权方面的座谈会。我们希望抓住一两个典型案例进行重点突破、广泛宣传,安徽新华会积极配合人教社开展法律诉讼方面的合作。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教辅维权的道路是艰苦和漫长的,有的侵权单位势力强大,仅靠人教社一家的力量打击侵权是不够的。所以这个事情还需得到法律的充分支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为此多做一些基础性、政策性的工作。虽然道路比较漫长,但我们坚信这个事业是正义的。

人教社教辅维权四大难点

■王忠义(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浙江省新华书店与人教社一直保持密切、和谐的合作关系,在今年1月6日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合作的主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共同规范人教版教辅的发行渠道,拥有人教版教辅的唯一总发行权,是人教社指定在浙江省内的人教版教辅的渠道战略合作伙伴;第二,共同抵制针对人教版教辅的侵权、盗版、盗印活动,双方共同加强在反侵权、反盗版领域的合作;第三,共同加强人教版教辅的推广工作;第四,共同构建信息沟通、交流、共享的平台。对于同人教社的合作,我们认为,可以共同规范教辅市场,维护广大读者的切身利益,这个合作非常有意义。

图书市场的教辅发行是一种市场行为,属市场经济,其产品不在于量,而在于质,在规范的市场运作下,定会形成优胜劣汰。好产品不怕多,而是需要规范,包括渠道的规范、价格的规范、折扣的规范、运作的规范等等。但是,图书市场的教辅又不同于一般产品,有其特殊性,质次价高的教辅过多过滥会影响教育、教学的正常发展,影响学生的学习,增加学生的学业负担和经济负担。因此,针对学生使用教辅类用书要规范其出版,包括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或对其内容进行审核,促进教辅出版的健康发展。

人教社这样的原创教材出版社的教辅授权举措,应该是出版社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一种举措,当然有其自身经济利益存在,但可以一定程度限制或规范整个图书市场的教辅出版和发行,是一种在新形势下采取的新举措,是一个方向。

在我看来,人教社教辅授权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可能有如下难点需要得到解决:(1)对全国图书市场未授权出版社配套的教辅怎样去制约和规范,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条款禁止未经原创教材出版社授权出版配套的教辅,维权需要耗时、耗费,维护难,彻底维护更难,如不能彻底维护,那对已授权的出版社就不公平;(2)授权的范围如何控制,包括授权的出版单位数量和授权的品种,如果授权过少,易造成垄断,不符合市场的法则,如果过多则其结果与原来一样;(3)授权产品的质量与渠道发行法则如何把握,对授权出版的出版社出版内容、质量如何把关,对授权出版的教辅发行渠道如何规范等等;(4)对授权应收取合理的费用,不能过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同时各协作方凭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有关授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