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报记者 潘启雯
○邓永标(中央编译出版社综合出版分社副编审、主任)
○陈智富(湖北长江传媒出版集团资深编辑)
○恽 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财经与管理图书事业部主任)
○瞿昌林(杲杲书坊图书策划工作室负责人兼总策划)
○王 实(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责任编辑)
○张 悦(北京文通天下图书有限公司第五编辑室策划总监)
○姜汉忠(新世界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译审、版权部主任)
常常因为“钱”弄不清楚:有的作者出现过“一书二嫁”等现象,结果出版社(出版公司)把作者告上法庭;或因为合同上某些条款对稿费或版税说明得不清楚,最后是作者把出版方告上法庭。因此,一时间“编辑如何与作者谈钱”成为业内大小编辑们日常交流的话语磁场所在。我国台湾知名出版人陈颖青(笔名老猫)在他的《老猫学出版》坦言,“谈钱是编辑的责任”。用“责任”来强调编辑谈钱问题的重要性——说明编辑与作者谈钱虽是“小问题”,但却隐含着“大智慧”。
与欧美国家相比,在中国传统环境里,“文人矜持”似乎是举世皆然。为此,《中国图书商报·中国编客》特别策划了“文人皆矜持时,编辑如何与作者谈钱?”专题。采访一些经常与作者“谈钱而色不变”的编辑老手,且看他们如何教人们与作者谈钱的策略和技巧。限于篇幅,我们现在力争把采访过程或来稿中他们最精彩最重要的观点或细节拣选出来,供诸位“中国编客”的粉丝和广大读者分享(排名不分主次,以下排序以采访或来稿先后为序)。
在采访过程中,得到了北京文通天下图书有限公司禹成豪、中央编译出版社王丽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李丽丽等的大力协助,特此感谢。
与其含含糊糊,不如开门见山
茶余饭后,经常听到这样事例:编辑与作者的交往,邀了作者的稿子,讲了半天邀稿主题、需求篇幅、交稿日期等,偏偏就是不提钱。作者不好意思谈钱(稿费、版税),编辑也一样不好意思谈钱(稿费、版税)。当文人都矜持时,作为编辑,你该如何与作者谈钱(稿费、版税)呢?
邓永标:“谈钱不伤感情!”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都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作者辛苦创作的文字,应该得到相应回报。现实中并无多少作者愿放弃稿酬、版税,将自已辛苦创作的作品交给出版社去出版发行赚取利润的。所以说,在作品出版业务洽谈过程中,编辑(出版方代表)与作者不用转弯抹角逃避这个问题,要明确“谈钱”不单是编辑的责任,而是编辑(出版方代表)与作者双方共同责任。要正确评估作品水准、决定作品出版形式。一部作品的出版,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谈钱”的前提是完成以下一环套一环的工作,即“评估作品水准——了解市场情况——预测发行量——商定作品出版形式——走选题报批程序——洽谈出版合同”。
陈智富:与一般作者约稿,其实没什么不好意思的,实打实地说即可。对方一般也会主动提出来。但是,不太在乎利益的名家,确实不怎么主动提版税的。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名家更爱惜自己的羽毛,在谈钱方面可能会显得矜持些。这时候,其实不是怎么与作者谈版税的问题,而是编辑要对整个图书市场行情有大致合理的整体判断,要对该作者所处的地位有明晰的把握,然后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版税标准。这个标准要适应名家的身份,避免让对方感到有辱身份、被轻视,同时也要符合自己对图书市场的预期。这样提出来的版税标准,双方都认可,就成。如果编辑提的标准太离谱(不管是太高,还是太低),都不太好。比如说,二月河曾经在历史小说热卖后,却担心出版社付给自己的版税高了,竟主动跟编辑说可以降低一些。当然,如果太低,人家就不跟你玩了。比如说,如果鲁迅不太愿意谈钱,作为编辑提出版税率为15%,恐怕就会惹大先生不高兴了,因为鲁迅成名后的图书版税率差不多都是22%~25%的样子。
恽薇:首先,我认为谈稿费是编辑的职责,也是编辑的基本功。就像买一件衣服,看好了衣服的款式、颜色、做工,觉得都不错,要想拿回家,总得付了钱才行。和作者谈稿费,也是一样的道理。你愿意支付多少稿酬,代表了你对书稿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理解与判断,如果这种理解判断能够获得作者的认同,那么一般都能达成合作意向。其次,面对不同的作者,谈稿酬的方式必然不同。以我们社为例,很多作者都是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他们一般不会主动谈及稿酬,我会主动和他们商量稿酬标准。其实,对于学者来说,稿酬的多少并不重要,稿酬更多意味着尊重和认可,因为专业学术出版与大众出版不同,虽然很多图书有相当的学术价值,但受众面有限,学者们也清楚这一点,所以一般也不会在稿酬问题上纠结。对于我们组织策划的大众类图书选题,则会按照市场行情和作者谈稿费,一般采用累进版税。
瞿昌林: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传统观念上可能会觉得谈钱伤感情,所以编辑在向作者约稿时,提到关于稿费事宜可能会说得比较隐晦,或者干脆避而不谈。另外,编辑和作者会回避稿费问题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对于稿费标准的确定,双方多少都会有些顾虑,因为没有一定之规,所以定多定少,定高定低,有个利益衡量的考虑。暂时回避稿费问题看似是在维护双方感情,不至于扯破脸面,其实非常不利于规范合作,很容易带来“合作后遗症”。而且稿费问题终究是双方合作避不开的话题,早晚肯定得面对,与其含含糊糊、遮遮掩掩,甚至有意欺瞒,不如开门见山、直截了当地提出来,在符合客观实际的情况下,说清楚条件对于合作还是利大于弊,只是需要注意交往时的方式而已。
王实:商业出版时代,我没有那么多所谓面子问题,不谈钱才不正常,因为首先单位有稿费标准,二是洽谈合作的时候编辑和作者双方就会提及印量、纸张和定价一类与稿酬有直接关系的因素了。三是可以考虑发邮件或者短信方式委婉表达一下。而且我的习惯就是主动、深入和全面与作者进行交流。这样问题基本就不存在了。即使考虑到作者名气很大,稿酬可能要求较高的时候,也会尽量主动、诚恳地与对方交流。
张悦:钱这个问题我们通常把它当作愚公面前的那座山,既然绕不过去,就得挖掉,只有这样,才能睦邻友好。现在是市场经济,其实双方心里都明白得很,通常只要将市场定位,宣传包装等问题跟作者讲清楚,再加上严谨的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作为工具,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特别困难。
姜汉忠:我是版权经纪人,专做跨境版权买卖,遇到版权持有人,“钱”的问题也是绕不开的。不过,版权经纪人与编辑遇到的问题不完全一样。前者是做跨境交易,异国他乡的行情权利人并不知晓,谈“钱”伊始,先要给服务对象普及“行情”,后者是国内交易,行情明白得多。对不明白的人谈似乎好谈一些,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对熟门熟路的人就不一样,人家什么都知道,你要想在价钱上打埋伏就不容易了。
买卖不成仁义在
当因为钱(或版税、或稿费)的事而合作得不愉快,甚至最后无法拿到某位作者的书稿时,你该怎么做?
邓永标:其一,要与作者坦诚沟通,通报作品出版的运作方案。这个方案应包括本作品的编辑修改方案、预计出版时间、印数、发行渠道、推广方案、再版可能性预测等。其二,要明确作品稿费、版税标准。
陈智富:因为钱无法拿到某位作者的书稿,这种情况无法避免,也属正常。但是,其中的原因可能不是编辑本人造成,可能是出版社领导有自己的考虑,觉得太高的版税难以收回成本,宁可不做。作为编辑来说,更在乎的是与作者的这份情谊,书做不成,不代表朋友做不成。只要坦诚相待,说明原委,作者还是能理解的,这份友情保留着,说不定哪天还会有合作的机会。
恽薇:到目前,我还没有遇到因为稿酬之事弄得不欢而散的情况。曾经有一位小有名气的作者,临到快签合同的时候,要求提高首印量和首付版税,我们经过仔细考虑,认为提高首印量风险太大,所以拒绝了其要求。不过现在我们还是朋友,有合适的机会仍然会合作。
瞿昌林:出版首先是种经营行为,必然需要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和作者的合作也是基于双方利益平衡的基础而进行的,双方难免会有利益冲突和各自的考量。而合作是种契约行为,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合作,就不应以个人私情为由随意变更或强加条件。无论合作的结果如何,都应该基于公平合理、自愿互谅的原则来进行,以期协商一致,若不能做到这点,即便是勉强合作了,也会埋下隐患。
王实:我至今没有遇到过与作者因为稿酬发生的不愉快事情,因为我从不拖欠任何一位作者的稿酬,根据合同办理,偶尔甚至有提前支付稿酬的情况。假使真正发生类似问题,我会尊重作者的选择而据理力争,至少在心理上占据主动。我相信绝大多数作者都是通情达理的。总之,事先签订好合同,同时以不伤和气为沟通准则。因为至少这次实在不行可以下次,而不至于搞得两败俱伤。
张悦:不论是出版方还是作者,实际上是人与人的交流问题,这里绝不仅仅牵涉“钱”,还有更多的价值值得大家一起探讨,生意不成仁义在嘛,这次合作不成,下次也不是没有机会的,作为出版方,我们会给作者一些发展定位上的建议,期待下一次友好合作。
姜汉忠:由于很多出版社实力有限,包括经济实力和发行实力,编辑跟权利人谈“钱”就没有底气,也就不好意思说。这也是很多编辑不谈“钱”的缘故之一。就我而言,我也经常碰到“囊中羞涩”的时候,买方出价很低,不好意思跟权利人讲。不管多不好意思,这个事情早晚得说,于是乎经常到最后才说到“钱”的事情。后来我发现,权利人不谈“钱”,不等于他不想钱,权利人说“无所谓”,不等于他真无所谓。对权利人念念不忘的事情,还是要早说——早说早主动,晚说就被动。
编辑与作者之间肝胆相照,
压根儿就不出现纠纷
有的出版人曾主张:“因为作者不好意思谈钱(稿费、版税),所以出版社一定要把所有与作者相关的权益和责任,及时、全面、一次讲清楚。”你觉得这样的做法能避免作者和编辑之间的谈钱(稿费、版税)尴尬吗?
邓永标:有些作品出版后,作者没有拿到报酬,客观上存在“出版前,因双方对作品发行市场难以预料而不谈钱”和“出版后,事先无约定、事后很难定”的情况,即使发行量突破双方预想结果,但作者还是没有得到自已应得报酬。有一位老教授,与出版商签约时约定是第一次印刷时由出版商一次性付稿酬、版税计8000元,但双方没有约定每加印一次付酬多少。后来,该书累计发行12万册,作者得到的报酬还是那8000元。另有一家出版单位,因与送上门的一部好稿没有明确谈钱问题,后来这本书被一家文化公司以比较高的版税签约而错失良机,这本书发行量当年过百万册。出版界类似这样的事较多。所以说,在出版合同中必须明确本书稿费、版税标准。如果作者不好意思谈钱(稿费、版税),编辑(出版方代表)必须把所有与作者相关的权益和责任,及时与作者讲清楚,并根据本作品发行量与可能为出版社带来的效益主动提出相应稿费、版税的参考标准。支付稿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稿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印数稿酬。
另外,就是要明确支付时间。标准再高不能及时拿到或是根本拿不到手也是一件令人纠结的事。以前很多出版合同没有稿费、版税支付时间,有的因只有口头约定,结果是很多作者的书上市几年了仍然拿不到稿酬、版税。所以,编辑(出版方代表)与作者要谈好本作品的稿费、版税每次支付金额比例与支付时间,并将商定支付日期明确写进出版合同。最后,就是要明确违约责任。过去出版社直接与作家谈书出书,拖欠作家版税是个别的,现在是普遍的,且多数无违约责任。更为奇怪的是如某出版单位有了一笔欠债,这家出版单位则将作家拴住了,你必须给我再写,否则你的钱就拿不到手。出版合同是约束双方的,对违约条款,特别是拖欠稿酬、版税的,要有罚款、计息、收滞纳金、终止合同等约束方案与违约处罚条款。(下转B3版)

邓永标

陈智富

恽 薇

瞿昌林

王 实

张 悦

姜汉忠

(上接B1版)
陈智富:现代社会,讲究法律规则,讲究公平规范的利益诉求,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正常的。如果能在合同中讲明各方的权责,固然能令双方放心。但是,不可一概而论,要分不同的作者,采取不同的办法。比如说,我的个别作者,具有古道热肠的儒雅之风,不愿意算得太清楚,甚至都不愿意签合同,只丢一句:“你来做,我放心,相关的事宜,你全权负责。”这时候,我何必强人所难呢?顺其自然,岂不更顺心?我竭心尽力做好图书,不是对作者最好的呼应吗?我始终相信,法律是以“性恶论”为主导的产物,那些条文只有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才起作用。但是,如果编辑与作者之间肝胆相照,压根儿就不出现纠纷,法律条文纯属多余。彼此之间的几句承诺,胜于千万条苍白的法律条文。
恽薇:谈稿费的确要讲究一些技巧。我的做法是,选题通过后,通过邮件将出版合同草案发给作者,顺便写明了稿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如果作者有异议,一般也会通过邮件告诉我,这样也避免了当面讨价还价的尴尬。另外,我觉得,现在的很多作者都比较有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他们也希望在图书出版之前把各方面的问题谈清楚,和这样成熟的作者打交道,反倒可以开诚布公地交流,并不觉得尴尬。
瞿昌林:作为出版方,有责任和义务向作者说明相关的责权利,双方基于协商一致的条件进行合作,不应该抱有“谈钱尴尬”的想法。利益问题不仅应该敞开谈,而且应该谈清楚、说明白,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龃龉。编辑代表的是出版方的利益,在和作者谈合作条件时,应该尽可能考虑周详,全面介绍相应的责权利,确保作者的正当权益,既不应该摆架子,倚势凌人,对作者有意欺瞒或从中谋私利,同时也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合理维护出版方的权益,并以规范合法的方式签订合同,保障双方的权益。
王实:出版合同对双方的责权利尽量详细表述出来,肯定对合作的进程有好处。可能工作中我也感觉自己会过于细心,甚至琐碎,但是作者往往认为是负责任的表现。
张悦:每一个作者都有自己的考虑,除了用合同讲清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外,我们还会有根据各种定位不同的作者量身定做的市场战略合作方式,这就像给不一样的演员量身定做不一样的角色,只有选到了合适自己发展的角色,演员的演艺事业才能更上一层楼,这种对市场和作者的了解,一般只有用心的出版方才能完成。
姜汉忠:我现在跟权利人谈版权买卖,买方报价如果很高,我心里踏实,早说晚说没差别,有些情况下,我还故意晚说,给权利人一个惊喜。如果卖方出价低,我一定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一开始就告诉权利人对方的价格是多少,甚至谈正事之前先打招呼。“钱”的事情必须得谈,今天不谈,明天也要谈,签约的时候不谈,履约的时候也要谈。如果到了履约阶段再谈“钱”,这个合作十之八九是不会善终的。
有“作家经纪人”存在,利弊参半
基于作者和编辑都不好意思谈钱的缘故,于是国外许多国家就兴起了“作家经纪人”,即让经纪人出面与编辑谈钱(稿费、版税)。你认为作家经纪人出现,能完全解决作者不好谈钱(稿费、版税)的局面吗?为什么?
陈智富:我不认为,作家经纪人完全能解决作者不好谈钱的局面。试问,如果两个人谈恋爱都谈不拢,横插一杠一个“第三者”,搞三角恋的成功几率是增大,还是减小呢?归根到底,还是作者与编辑如何交流的问题。两人能谈拢,无须第三者。两人谈不拢,多人也无益。当然,如果作家绝对相信自己的经纪人,授予全部谈判版税的权力,可能好点,毕竟经纪人所谈非自己的作品,可以更加专业地谈,无须像不好谈钱的作家那样脸皮薄。不过,我觉得,作家经纪人的定位更应该是把作者当作知心朋友,为其做好服务工作,宗旨是让作家的思想和作品作尽可能传播。比如,作家经纪人要考察出版方的发行渠道是否强大?其出书方向是否与作者作品深度契合?是否更能做好图书、打造影响力?如何与出版方商量,在兼顾市场的情况下,将作品尽量按照作家的心愿来呈现?等等。谈版税只是很小的事项,不是全部。
恽薇:我还没有和作家经纪人打过交道,但一些大牌学者也会委托其助手来谈出版的具体事项,只要信息转达方面不出现失真,这种方式也挺好,对大家来说,也都有一个缓冲的余地。不过,作家经纪人真正在中国发展起来可能还尚需时日。由于出版社定位和影响力不同,在谈稿费的时候的地位可能也不完全相同,毕竟,对于学术出版来说,除了稿费问题,出版社在学术圈内的影响力和编辑的专业水平,也是作者比较看重的因素。
瞿昌林:从职能上来说,作家经纪人的存在确实能给出版方和作者带来沟通的便利及更好的合作效果。这种间接洽谈合作的方式,给双方都留下了一定的回旋余地,不会造成激烈冲突和尴尬难堪的状况,尤其在涉及利益方面可以谈得更具体透彻,有利于提高合作效率,促进商洽成功。但是,作家经纪人的资质和信用问题,在当下的国内可能还是存在不小的问题,这恐怕还得具体而论了。
王实:可能有一定帮助吧。不过关键还是在于作者和编辑都端正心态和抱持负责任的态度。否则会更麻烦。但是容易产生另外的问题,比如合作效率是否会低,还有经纪人是否会很好地把编辑的选题思路和写作意图转述给作者等。目前作家经纪人没有一个好的模式和相配套的法律环境,值得研究。
张悦:虽然谈钱对于文人可能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但是,一个作者的发展并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我想,“作家经纪人”这个角色可以引用,但是必须足够了解市场,足够了解作者的发展需要,这个角色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否则,可能破坏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