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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业2012年终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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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报道时间:2012/12/21 作者:马 莹


广西分馆挂牌

■商报记者 马 莹

关键词:出版与科技融合

科技的每一次进步,都会引起文化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对于出版业来说,加快出版与科技的融合,是顺应当前数字化、网络化发展潮流,实现主营业务顺利转型的重要手段。2012年,出版产业链上作品种类、创作方式、传播方式、阅读方式、商业模式等仍然持续地发生着变化,传统出版业与科技已处于相互磨合、相互交叉和相互促进的转型期。如何助推科技与传播融合,加快融合的速度、效果成为出版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命题之一。融合的战略方向,战术手段将直接影响出版业转型升级的成败。

?事件回放?

☆主管部门力促出版与科技融合 9月23日~24日,新闻出版总署在京召开2012出版传媒集团主要负责人座谈会,提出要大力推动出版与科技融合,积极应用高新技术,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产业,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二维码成纸质图书营销新宠 2012年被称为“二维码爆发之年”,中国手机二维码市场快速升温,二维码在图书出版、营销、销售方面发挥的能量也在放大。目前市场上不少图书,尤其是旅游、养生、动漫、美容类图书已悄然印上了二维码。

☆首届新闻出版技术装备展落户天津 9月26日,首届中国国际新闻出版技术装备博览会在天津开幕。展会以“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为主题,展示了出版业大型装备和设备、器材及其相关技术的最新成果,反映了新闻出版行业技术、设备的发展趋势。微软、亚马逊、圣智、艾博斯科、施普林格、剑桥大学出版社、柯达、奥西等560多家国内外著名企业参展。

☆新闻出版信息化“十二五”规划 12月12日,在首次召开的全国新闻出版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总署发布《新闻出版信息化“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前将重点打造“新闻出版电子政务综合平台”“新闻出版信息资源库”和“出版发行信息服务云平台”三大国家级信息化平台。

☆出版物标准启动试点应用 12月13日,MPR出版物国家标准应用推广工作三省试点启动仪式在广东珠海举行。陕西出版集团、中原大地传媒、南方出版传媒成为首批试点单位,这也意味着我国新闻出版行业制定的第一个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版物标准正式启动试点应用。

产业述评

产业融合不断加深 集团试水颇具成效

深度融合四大表现

2012年,我国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的融合不断加深,模式不断创新,产业链条不断延展,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不断变革,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是产业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新闻出版信息化“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于12月发布,将新闻出版电子政务综合平台、新闻出版信息资源库、出版发行信息服务云平台、新闻出版总署信息化基础环境建设四大工程作为落实规划的重要抓手。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等都将数字出版纳入重要扶持领域。

二是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数字出版产业在“十一五”时期平均增长速度达到50%,2011年国内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规模为1377.88亿元,占全行业营业收入的9.5%,成为新闻出版业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三是产业融合度不断加深。出版企业与技术开发商、内容集成商、渠道提供商、平台运营商和终端生产商之间的合作越来越紧密,相互借助优势,相互促进发展,共同做大做强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比如,二维码异军突起,2012年市场规模接近300亿元,出版业也在不断借力二维码挖掘新商机。

四是消费市场日益成熟。随着互联网普及率、宽带用户数、手机网民逐年增加,在线阅读、手机阅读、手持终端阅读开始普及,数字出版产品的消费需求越来越旺盛,一个庞大的新型消费市场正在形成。

集团领衔推动科技进步

出版传媒集团作为行业带头羊,在推动与科技融合,加快数字出版布局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产业布局加速 出版与科技融合已经不再是做与不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新技术是新业态最强大的催化力量,要构建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的出版产业链,各出版集团在战略布局中都在行动。

中国出版集团公司8月召开集团的“数字化战略推进会”,计划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国内领先的优质内容资源总库、内容投送平台和产品服务平台,探索出可持续发展的数字出版经营和盈利方式。凤凰传媒数字教材新品开发迅速,2012年公司数字教材订数超600万,同比增长50%。凤凰传媒有声读物发布平台“凤凰享听网”实现上线,音频内容约6000小时,将与江苏网络电视台、江苏联通合作运营。此外,凤凰传媒整合重组新媒体和技术公司收到良好效益。其控股的凤凰学易公司的中学学科网注册会员近1000万人,2012年上半年利润近100万元;凤侠网络科技公司上半年利润近190万元。长江传媒不久前发布的非公开发行预案8个募投项目中有6个是科技创新型项目。该集团旗下的“中医临床医案云出版平台”“教育数字内容服务运营平台”等3个项目申报为国家级项目。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的“博库”网上书店重组上线后,配送速度明显加快,图书销量快速增长。此外,集团正在加快构建多样化的数字资源销售体系,加强同电信运营商、终端厂商、互联网平台等合作,面向手机、手持阅读器、PC、平板电脑等各类终端用户提供服务。时代出版牵头成立了全国首个数字出版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设有全国首个省级数字出版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数字出版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牵头设立管理30亿元安徽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一期投入10亿元)的融资服务平台。大地传媒以正在建设的河南出版产业园三期工程为依托的数字创意产业基地,已经列入中原经济区建设规划纲要。此外,公司设立出版发展专项资金,其中50%将用于重点扶持数字化和新兴媒体产业项目。北方联合出版传媒从单一的数字版权授权经营转变到数字产品自主研发生产、在线数据库建设、微电影项目、汉语视听平台、数字教育资源云服务系统等多位布局、多点开展。

平台建设步入收获期 构建数字平台是大部分出版集团的选择,借助传统出版积淀的内容策划和生产能力,实现针对特定受众特定需求的服务,平台建设已经显现出成果。

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旗下的“人教网”注册用户人数已达120万,中国大学生在线有150万注册会员;以“爱课程”网站为核心的开放课程共享系统提供包括1000门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和5000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中国科技出版传媒已储备电子图书近3万种,“科学文库”在线服务,“科学e书房”系列产品完成设计和制作,目前正在筹备科技知识资源数据库建设。中南传媒建立的“中南E库”数字资源总量已达7.28万种;与中国移动合作推出的红网县级手机报已在湖南71个县市开通;与腾讯网打造的大湘网于7月16日上线,成为湖南具有影响力的生活门户网站。天舟文化的“云极”云教育平台(电子书包系统)集教育内容、教学平台和学习终端于一体,包括电子课件、教学资料及虚拟教具等,目前部分产品已经开发完成。目前在数字方面的投资已上千万,近几年将追加投入至少8000万元。上海世纪出版集团针对工具书编纂,研制开发了“汉语辞书编纂辅助系统”和“大型英汉词典编纂平台”,对加快大型工具书的编纂进程,效果明显。重庆出版集团重视内容投送平台的建设,先后建立了天健原创网、巴渝有声书网、巴渝文化网等反映重庆地方文化特色、培育地方原创出版的平台。

新华系巩固大本营开辟新战场 在发行领域,如何让“文化+科技”跨越式发展产生蝶变效应?新华发行集团2012年的表现同样令人关注。

皖新传媒与国内数字教育产品开发企业合作,建立为安徽省基础教育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数字教育平台,并为安徽省各类学校提供“数字校园”建设的解决方案和服务。目前,新组建公司已投入运营,云教育平台的基本架构和关键技术已研发完成。今年5月,上海新华传媒与北大方正联手建设“云出版服务”和“POD”(按需印刷)两大平台,打造基于互联网时代的新型阅读模式和书店业态。海南凤凰新华以“新华e卡”为核心业务,打造公司新型电子商务平台,内容包括“网上购物”、“会员俱乐部”、“在线教育平台”等模块。新华文轩把网络销售和数字阅读业务作为战略发展方向,以“文轩网”、“九月网”为载体开展业务。“文轩网”已成为国有发行渠道销售规模大、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网站。

尽管出版业进行着不断地尝试和摸索,传统出版与科技在融合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发展模式不清晰、传统出版企业数字化发展速度迟缓、利益分配机制有待完善、产业标准亟待统一、数字版权保护还不到位等痼疾,在2012年即将结束的时候,有关出版科技融合的命题还将在2013年继续解答。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订

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文化产业越发显示出强大的发展潜力,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现行《著作权法》虽在2001年和2010年先后两次修改,但总的来讲还属于印刷技术时代的法律。2012年3月~10月,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先后发布三稿,因其修订牵涉到不同利益主体,从第一稿发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经过两次修改,第三稿发布后,利益相关者和媒体渐回归理性和平和。无论如何,《著作权法》修订都是2012知识产权领略的最热关键词。

?事件回放?

☆修改草案第一稿发布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于公布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先后收到来自相关部委、法院系统、教学科研系统、音乐界、互联网行业、软件行业等中外集体组织或个人的意见和建议1600多份。

☆修改草案第二稿发布 7月6日,经过大量梳理、分析和论证工作,《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组织召开了11次定向征求意见会,深入听取各利益相关方和主管部门的诉求和建议,此次共收到意见和建议217份。

☆修改草案第三稿发布 10月底,吸收前两次征求意见的合理成分,经过专家委员会讨论、两易其稿形成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已基本完成。根据计划,修改草案将于今年年底前上报国务院,若获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易其稿寻平衡点 四大变化解围困局

产业 述评

在知识产权三大基本法律中,相对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复杂、矛盾更突出,是受到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律,而修法工作相对滞后,这是知识产权界普遍关心的一个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修改草案第一稿一经公布,社会反响热烈,在较短时间内,百度、新浪两大网站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消息和讨论点击率超百万。社会各界以不同方式表达意见反映诉求,并组织形式多样的研讨活动。

经过两次草案的发布,无论是利益相关者还是媒体都回归理性,反映诉求的方式比较平和。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观点态度各异,分歧碰撞不断,内容取舍复杂曲折。国家版权局始终坚持,凡是不同利益主体能形成基本共识的,都应采纳;凡是理论有依据、实践有需要的,尽可能吸收;凡是讨论深入、尚有争议的不以单一利益方诉求作取舍。对于有关利益主体提出的、未被此次草案第三稿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也将在向国务院提交时一并上报。

四大变化

修改草案(第三稿)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四大变化:

一是体例结构明显变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由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

在章节设置上遵循了先“权利内容”后“限制”、“行使”的顺序,将现行法“相关权”章节排列顺序提到了“权利限制”、“权利行使”等章节之前;在结构上将“权利内容”与“权利限制”分章设计,增加了“权利限制”章节。同时,单章设立“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变“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章节为“权利保护”章节,既参考了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篇章结构的设计,也借鉴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体例,结构体例更加合理。

二是权利内容普遍增加。此次修订过程中,特别注重对智力创作成果的尊重,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相关权人其权利内容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比如,在著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这样的调整体现了鼓励智力创新、保护智力成果的立法原则。

三是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重大调整。保持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与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一致性,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改变目前我国著作权交易市场乱象,是本次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三稿改变了现行《著作权法》有关法定许可制度设计存在的“使用者只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不承担付酬义务”的缺陷,提高了作品使用者适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破解那些“愿意遵守法律、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作品授权、愿意支付合理报酬”,但又不可能从“分布广、数量多”的权利人手中获得使用海量作品授权的使用者面临的困境和难题,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的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使合法者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制裁。

四是著作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这也是本次修订《著作权法》的主要目标之一,修订草案此稿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四个要素

《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是围绕作品从产生到使用再到消费的关系链,是多边多环节的,如何把握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是难点。

本次修法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但并不意味着修改草案完全吸收了不同利益主体的主张和诉求,并不意味着社会公众对该草案文本的任何规定都持统一的看法。比如,公众在法定许可、集体管理、视听作品的利益分享、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追续权、保护期等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分歧意见。可能因不同利益主体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产生争议;也可能因法律草案本身的客观局限性,囿于草案起草者的能力和判断,如果在内容选择的科学性、文字表达的合理性,主观愿望与客观结果的一致性等方面出现偏差,也会导致争议。

据悉,修改草案在处理争议问题时,以“符合著作权保护基本理论,借鉴国际著作权立法成功经验,立足中国著作权保护实践,既要保护创作者权利、又要有利于作品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四个基本要素来做取舍。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版权局在向国务院提交修改草案时,要将有关争议问题及不同意见一并上报。有关利益主体在有关争议问题上提出的、但未被国家版权局起草的修改草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尊重,这些意见和建议没有在国家版权局起草的修改草案中体现,并不意味着在接下来的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两个立法阶段不被采纳。

焦点解读

惩罚力度:上限翻番并新增惩罚赔偿 草案的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中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现行的法定赔偿上限为50万,草案中增加至100万,翻了一倍。虽然满额一般不会用到,但在损失计算不清时,法官的裁量权扩大。而且,旧法中只有损失赔偿,并不存在惩罚性赔偿。两次以上故意侵权,就可以进行惩罚,明显增加了保护力度。

新增权利:追续权和作品出租权 草案的第二章第十一条,新增出租权,定义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追续权,定义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对于视听作品,以往只有复制权和发行权,没有明确规定出租权,这增加了权利人对作品使用的范围。追续权为新增权利,以往法律中未曾提及。比如艺术作品,未来进入拍卖市场,艺术品原作者有权追踪分享增值部分的收益。为此,拍卖主办方必须先征得原作者同意,这样确保了作品的正版。

强化责任: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稿在前两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在法定许可情况下对于著作权人的救济保障机制,保障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法定许可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是为了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鼓励传播,但必须采取措施,保障作者的获得报酬权。此前的法律中没有作者获酬的保障机制,一些作者也没有能力去申诉、保护自己的获得报酬权,从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第一稿、第二稿至第三稿,相关机构和作者一直在呼吁,在修法中采取一种机制,使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对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进行保障。此外,第三稿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