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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克的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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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报道时间:2001/3/29 作者:段芹

自从199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埃德蒙·柏克的《法国革命论》以来,中国关于柏克的文献与日俱增。柏克主要是一个政治事务家,“在现代政治事务家中,恐怕只有托克维尔,或许还有丘吉尔在透视事物的意义时可与他相比。”(《政治哲学史》第792页)他的政治思想散存于一系列演讲、书信、小册子和著作中。最近商务印书馆推出《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一书,它是两位英国人采用编选的方式尝试将柏克的政治思想精华搜罗殆尽,并使表达集中化和结构化。这为全面了解柏克的思想提供了最佳的索引。英国政治家约翰·莫利说,关于柏克对美政策所发表的演说和小册子,“对那些……研究政治事务的人来说,它们是我们的一切文献中最完美的指南。”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柏克所有的政论。只要你认可以下的政治价值追求:一个国家的“统一、和平与稳定”,或者说统治者的地位不被动摇而人民的自由和财产得到保障,你就会发现柏克的政论就是你的行动指南。实际上对于任何一个明智的统治者集团,这样的事情何乐不为呢?这可是一位当过30年英国议会议员的政治事务家和政治思想家的智慧。

托克维尔和柏克都是在历史与自由的矛盾中展开自己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托克维尔那儿,是“平等而自由”,而在柏克那儿是“自由而平等”。之所以这样,并不是因为他们的理论设计和主观主张是这样,而是因为美国和英国的社会条件、习俗、惯例等是这样提供的。

人们对柏克的认识的难点在于无法绕开已被当代人认可并正在发挥作用的平等观念和平等机制,无法绕开托克维尔关于把平等作为第一原则的民主时代的论述。人们总是从他们的论述中发现严重的对立。然而在《政治哲学史》一书中关于托克维尔的论述——导论、“民主的特点”、“民主的问题”、“问题的解决”和“民主的辩护”——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对立并不是那么严重。在“民主的问题”一节中托克维尔对民主可能产生的“多数的暴政”与柏克对法国大革命的批判如出一辙,而“问题的解决”一节,简直是回到了柏克关于英国政治体制的辩护,其基本原则非常一致。托克维尔认为他所说的那种平等而自由的政治在当时只有美国具备,而法国大革命仅仅是宣布了一个新原则——平等,预告了民主时代的到来。在某种意义上,美国革命是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辩证结合,这种结合不是来自政治家们的理论设计,而是来自美国的社会条件,来自政治家们对这些社会条件的充分认识和把握。

从《自由与传统》这本书中可以看出,柏克所有的努力都是在维护已经在英国政体里得到实现和保障的、在“问题的解决”一节中得到诉求的基本原则:他们都是在历史与自由的矛盾中展开自己的观点。如何理解柏克的“习俗”、“先辈”、“继承”、“惯例”等,或者说如何在历史中寻求和实现自由,被人们认为是理解柏克的核心。笔者认为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是历史与自由的关系。《政治哲学史》指出“托克维尔研究政治事物的方法同17和18世纪政治作家们的方法截然不同,后者研究的出发点是单纯的人,不考虑人处于某一特殊制度中的公民身份。而对于托克维尔来说,政治学的研究始于对社会条件的探讨。”这也是柏克再三强调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在柏克这里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即“继承”,它包括文明上的继承、政治上的继承、财产上的继承、道德上的继承和宗教上的继承等。这些继承不仅用于处于保留和改良进程中的国家,而且用于处于革命中的国家。在不自由的国度,柏克是不反对革命的。但他认为革命不是推翻一切,而是补救原有体制中的缺陷或者说恢复原来具有只是被统治者摈弃了的那些原则。实际上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但在人们的运用中,这个概念被异化,被物化了,只留下“物质技术条件”这层关系,而在人的社会关系方面人们认为可以恣意妄为。对这种倾向,柏克有所批评:他反对把“人民的权利与力量纠缠在一起”(P72)。

有人因此说柏克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然而,假如运用哈耶克在《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一文中的观点,柏克也可以为自己做出类似的辩护。哈耶克说:“在美国这样的国家,总体上仍然是自由政体,因此在那里,保护现存事态常常就是保护自由。”在柏克那里,关于平等的论述也是有的,正面的如“在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平等”,否定的如“反对在结果上的平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托克维尔那儿,是“平等而自由”,而在柏克那儿是“自由而平等”。之所以这样,并不是因为他们的理论设计和主观主张是这样,而是因为美国和英国的社会条件、习俗、惯例等是这样提供的。因此伯克的“继承”概念必须置于“自由”的统摄中理解。他从秩序和约束角度论述自由,他的重点不是论述自由是什么,而是怎样才能保障自由,而保障自由就是约束人们不去妨碍他人,最好的约束办法就是“各就其位”:“我知道,存在着一种使种种事物迅速地各就其位的秩序,这种秩序是为我们创造的,我们根据这种秩序被创造的。”(P46)这种自由概念到哈耶克那里就成为一种非强制性。

既然“自由”是柏克“继承”概念的首义,而传统力量并不直接转化为构成自由的相互制衡的力量,这就需要智慧。柏克的全部智慧在于如何运用传统力量和传统结构构成制衡,保障自由,使自由具有传统的韵味和魅力:“骑士的风度”、“绅士的精神”等。

对于统治者来说,维护一个国家的“统一、和平和稳定”是固有之义,但是在现代社会保障自由和平等也是其固有之义。而柏克在维护统一、和平和稳定与保障自由这一点上是充满智慧的。既然“自由”是柏克“继承”概念的首义,而传统力量并不直接转化为构成自由的相互制衡的力量,这就需要智慧。柏克的全部智慧在于如何运用传统力量和传统结构构成制衡,保障自由,使自由具有传统的韵味和魅力:“骑士的风度”、“绅士的精神”等。对于柏克来说,一律化社会毫无原则可言,因为一律化社会就等于一个孤立的个人,无需遵守什么规则,它完全可以随心所欲。原则是存在于某种结构中的。尤其说柏克保守国王和贵族,毋宁说保守已经构成相互制衡的传统结构,以确保结构性原则得到确认。“要问性质一直相同的某件事物是否忠于其惯常的原则,在我看来似乎是荒谬的,因为除了从结构来看,你如何知道原则?倘使构成继续相同,原则也继续相同。”(P42)柏克的原则就是发现和利用现成的传统力量的结构性制衡,使其各就其位,通过市场交换,以变其“位”,在这“变”中可能创造新社会,而无论“改”前、“改”中和“改”后,都只能各就其位。所谓各就其位,即不危害他人、不抢劫他“财”和不强占他“位”。交换和交往的公平性也存在于这个各就其位上。也就是说在一种结构中。这样一来,“继承”与“自由”结合就形成了英国宪政政治,即在英国如何使宪法不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说如何使任何一个国家无法避免的偏离宪法的行为不要维持得太久,而能很快纠正过来。这个原则本人愿意概括为三条:1)社会集团或阶层的历史差异性和历史制衡性。也就是柏克主张世袭财产和世袭荣誉,是因为世袭在英国政体中对政府(防止少数人的专制)和民众(防止多数人的专制)具有来自传统的制约作用,这种制约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而且来自于包括道德、荣誉、宗教、习俗甚至神秘在内的已经发源于心的传统力量。“如果对行政系统、行政人员的此种控制权消失了,议会和所有的权力,一切的一切都会丧失。”(P12)而民众对世袭力量也具有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在托克维尔那里,主要是一些同一个平面上的社会集团的历史差异性和历史制衡性,如地方自治、政教分离、新闻自由等。

2)中层力量的习惯性和独立性。柏克关于专制主义有个不同于许多人的看法,即无论哪种专制主义都有倾向于消灭中层力量,或者绕开中层力量的倾向。“专制主义就其本性来说,它憎恨任何不以自己一时喜好运用权力的做法,也要消灭在自己的无限力量和人民的彻底无能之间的所有可能。”(P9)“平民院是一个由习惯决定的立法团体。它不是根据任何既定的理论建立的,而是习惯上就存在着。——像宪法其他部分一样。此种习惯使得它在本质上是现在这样,即由三部分聚合在一起的集体:骑士,公民,自治市与大学选出的议员。”(P42)3)财产的占有权及其继承是自由的内核或者说自由秩序的内核。在这一点上,其基本原则在马克思那儿不会有根本区别。他们的差异在于关于财产来源的解释不同。马克思认为剥削者的财产来源于对劳动者的剥夺和抢劫,而对于柏克来说,财产者的财产来源于继承,或者说他仅仅考虑到现实占有,而不追问财产的来由。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分析的一个核心思想是认为资本家剥削了工人的劳动,也就是说另一种“抢劫”,因此马克思的口号是剥夺剥夺者,换言之,将占有者还原为占有者。当然“劳动”是“活泼”的,而“财产”是“惰性的”,在柏克这里“才能是一种活泼、主动的因素,而财产是一种惰性、无生气、胆怯的因素,所以,除非打破比例,让财产者在议会代表中占优势,否则就永远不可能不受才能的侵犯。”

平等是自由的一种形式,是下层人们自由最大化的一种形式,由于关联到社会结构的改变而从自由中分化出来。人们由于忽视这一条,常常把“平等”和“自由”对立起来。

在柏克看来,在传统结构保持的前提下英国政体能够保障下层人民的自由和防止上层人们扩张自己的自由。但是下层人民很难这样看。平等是自由的一种形式,是下层人们自由最大化的一种形式,由于关联到社会结构的改变而从自由中分化出来。人们由于忽视这一条,常常把“平等”和“自由”对立起来。平等的社会基础在于起点平等的社会再生产和竞争过程的公平性,而起点平等的再生产必须在自发自生秩序中完成。自由的社会基础在于差异集团的制衡和中层集团的独立。这两者不必然对立。他们的结合点就在于起点可以是平等的,但也可以属于同一个平面上的差异。而这只可遇,不可求。因此平等的权利必须置于文明的历史中考察,因为契约不仅仅是空间的,而且是历史的。自由可以不改变社会结构,实现自由只是一场政治革命,而实现平等其实质是社会革命,即改变社会结构。历史已经形成深刻的不平等,社会革命不可能通过政治革命完成,政治革命只能提供前提,即创造竞争过程的公平程序,而不可改变社会结构,否则只能造成建构的平等,这种建构将因为缺乏结构性社会基础而在实质上失去平等和自由及形成新权贵,获得的一种表面的“一致”,也就是说其结果是“伪平等、真特权、无自由”,而且也破坏了社会集团或阶层的历史差异性和中层力量的习惯性和独立性,而这些东西的生成并形成一定的秩序并非一日之寒。这场社会革命最终必须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改革逐步完成。

因此也许自由而平等的道路是符合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现有集团和阶层利益格局,在宪政基础上,保障各集团和阶层和平表达意愿和协商及在一定程序的指导下表决,即一种尊重历史的民主形式,以缓和历史与自由的冲突,同时推进自由的深度和广度。自由的深度和广度就是向“平等而自由”的状态发展。

(《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英】埃德蒙·柏克著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1月第1版/21.00元《法国革命论》【英】柏克著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8月第1版/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