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报道详情

对应式与排列式

0

收藏
翻译 报道时间:1999/8/10 作者:张静文

西方政治社会学和中国传统思想体系的中心关怀虽然都是秩序问题,但我以为,它们是从不同的立场进入秩序论证的。前者以权利分化与交换讨论秩序,它的基本问题便由最一般层次的权利界定开始,运用抽象而简化的分析单位,组成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公众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关系。在这样的视野下,权利越界被视为权利侵犯,由此形成的冲突构成了损害秩序的主要根源。对于这种“根源”的不同认识,形成了若干分析取向,与我们的关切相近的,有“公民社会”(CIVILSOCIETY)和“法团主义”(CORPORATISM),它们概括了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前者重在限制国家组织的权力扩张,后者则寻求双边的权利交换及合作;前者重“区分”,后者重“联系”。而其背后的经验基础是不同社会的历史、文化和权利结构演进的积累。
那么,在中国,这一演进和积累是什么呢?我们是否有相同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问题?如果说我们的问题是别样的,那么是怎样的?使用什么观念能够使我们看到什么问题?“国家与社会”能够帮助我们分析中国秩序么?我们已经指出,国家与社会分析的核心假定是权利、边界和交换问题,这样的讨论需要相当程度的权利分立为前提,而中国的权利分立——如果它确实存在的话——是什么样的结构?什么样的组织或规则支撑着这种分立?这些都是本集关心的问题。
中国传统的秩序论证从“合”的立场出发,主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整体统一,并认为这是达成秩序的要件,权利分立在这里不仅不是讨论秩序的前提,而且可能被视为有悖于秩序建设的东西。这种秩序论说也有较为稳定的结构,比如家—天下结构,费孝通先生形象地表述为“差序格局”——以个人为中心层层外推到家庭、近邻、社区和国家。但这不是权利划分的界限,相反,这些“差序”要求模糊界限,将小融入大之中,让后者包含、拥有前者,在每一个层级中通行的原则,都是更大层级的权威至上。换句话说,对权利的划分界定始终不是传统中国秩序论证的中心问题,理所当然地,其讨论通常的出发点就不是对应式(平衡相对关系),而是排列式(上下包含关系)。但是,在运用“国家与社会”对中国进行分析时,对应式往往成了中心假定。相对于我们熟悉的那些文化的、道德的、控制的研究取向来说,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更具有空间式的、力量对应的、横向关系结构的视角,它改变了我们讨论秩序的常用逻辑和提问方法,尽管它有着诸多变化的见解。
——摘自《国家与社会》(论文集)张静文
《国家与社会》邓正来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11.00元
《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32.70元
《国家与社会》(论文集)张静主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12.00元
邓正来 1956年2月生。现任香港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