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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体系映射书业转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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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报道时间:2008/9/9 作者:陆一

6月下旬,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首次开展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工作,本报在第一时间做出报道(见本报7月1日1版《不合格社或将出局》),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时隔两个月,在评估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之际,本报采访了参与评估体系设计的若干专家,对评估办法进行权威解读。

建立评估意义深远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相应的行业评价系统。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估指标体系是一个行业竞争从无序走向有序的标志。从这个角度来说,出版业评估办法的首度出台对于行业的意义非同一般。对此,中国出版集团总裁聂震宁总结说,“出版单位等级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及评估工作的实施,表明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管理已经和正在从单一的定性管理转向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管理,对促进图书出版单位的优胜劣汰,对图书出版单位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对图书出版单位品牌的构建,将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采访中专家表示,以前,出版单位的评级和评选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在基层出版单位的书面申报材料基础上由行政部门来研究决定,评优工作主要是自愿原则,往往是行业排头兵参评,且量化考评较少。新的评估办法使所有出版单位都在同一个指标体系下,由中介机构参与、行政部门领导,同一把尺子衡量,体现了公平、公正性。同时,评估工作与“四个准入”、书号实名申报、出版范围、退出机制等改革相链接,不但涉及出版单位在书号等各种政策性资源的获得,而且有可能因达不到最低要求而退出行业。因此,大家将目光聚焦到了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如何设计指标及赋予权重等评估细节方面。

据总署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3年,柳斌杰同志提出为适应图书出版单位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等级评估,建立评估制度,制定评估体系。图书司自此开始相关调研和评估体系制定工作。

大学版协理事长、原清华大学出版社社长李家强回忆道:评估体系的建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03~2005年为调研论证阶段,主要研究方向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确定量化打分原则、调研主要评估项目的设置、与现实状况和改革导向的结合等;2006~2007年上半年为体系论证完善阶段,确定了分类分级的评估原则和评估项目的取向;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初进入实施前的完善细化阶段,在统计、计算、权重、分值等方面,以及量化指标、可操作性上等进行了细化。期间,评估办法重大修改就达10多次,召开座谈会20余次,参与讨论的专家学者及出版单位、管理部门的同志100多人,测评了3次。

中国版协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刘波告诉记者,从评估的指导思想、指标体系的建立和方案的制定,反复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既考虑我国出版体制和文化企业的特殊性,又具有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前瞻性;既尊重历史因素,又顾及发展现状;既考虑各出版社的共性,又兼顾不同类别出版社的个性。特别是在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上下了大功夫:定性的指标中有量化的要求,如专业特色必须由选题结构的优化比例说明;每个定量的指标都蕴涵着定性的意图,从各个方面的数据来考察出版社的出版、基础建设和经营能力。另外,从评估的程序来看,也充分体现了科学性——政府和中介机构、总署和各省局以及广大出版社的广泛参与,严格的初评和终审,公正客观的评估方法和规范的评估步骤等。

指标设计考虑不同类别社差异

据中国物资出版社社长、中国物流学会常务理事王波介绍,《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借鉴了我国相关行业的评估办法,比如高校评估侧重的是软件和硬件,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突出的是经营业绩。由于出版单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估体系和评估内容的不同,综合考虑图书出版业发展的现状及自身发展的规律,评估体系由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违规记录及附加项目5个方面、25项要素组成。这几个指标体系互为作用,互为补充,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其中图书出版能力体现了对图书出版业的内容产业的要求,包括了内容质量、专业特色、编校质量等指标;基础建设能力体现了对图书出版单位的领导班子和主业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建设、办公条件等必备条件的要求;资产运营体现了对图书出版单位经营管理水平、经济实力的要求。

在指标分值权重的分布中,评估充分考虑图书出版单位之间的差异及某些要素的变量,把现行的管理法规与图书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结合起来,使之更加切合实际。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处长许乃青举例,资产运营指标体系的分值分布,既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别图书出版单位因专业分工、行业背景等资源占有的不同而在规模上形成的差异,把增长率、平均值等作为主要评估指标,同时又适当体现了鼓励图书出版单位做大做强的要求,对图书出版单位的发展规模设置了适当的分值。在专业特色的指标中,把按照专业分工形成的特色与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特色结合起来,在要求图书出版单位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形成特色的同时,鼓励图书出版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创新思路,选准突破口,在开拓新的选题领域中创造特色。

谈到分值与权重的设计,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局长杨恩芳告诉记者,一是根据出版业的内在特点进行的,如与行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关联度越大的评估指标,分值就会越高。同时又从行业实际出发,规模越大的出版单位,在增长上相对困难一些,所以在增长率等指标的权重设计上就有不同的区分。二是从出版业的未来发展来导向的,评估既是对出版单位现在发展状况的综合评估,也是对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察,更蕴含着出版管理、宏观布局、结构调整、发展改革等导向举措。如估体系中有“数字化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意在鼓励出版单位加大数字化力度。又如“图书出版能力”在评估分值上比“资产运营能力”多10分,以及对从业人员和单位受表彰、参与公益事业的评估等,均表现出一定的导向意义。

退出机制是手段不是目的

采访中有出版社担心,等级评估会不会带来出版单位的两极分化,对中小出版社不甚公平,对此,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图书处处长朱胜龙认为,“实施等级评估后,在资源积聚效应的作用下,被评为较高等级尤其是一级的图书出版单位,在能得到有形的书号等政策资源的同时,还能以其等级称号所产生的品牌、信誉等辐射性影响,得到更多的市场稀缺资源,如一流作家的书稿、媒体的关注、读者的追捧、图书经销商的青睐等,有可能更多地向这些图书出版单位倾斜。而那些等级较低的图书出版单位,则相形见绌,这种压力转化而成的动力,对促进图书出版业的发展,将起到难以估量的积极作用。”

评估办法第九条中提出: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出版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对此,专家们均表示了认同。杨恩芳告诉记者,出版业中只进不出的现状,已成为制约出版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弊端。退出机制的建立,对促进出版改革、提高行业整体水平、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图书质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图书处处长黄海宁也谈到:“退出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激励手段,有正面的激励,就要有负面的淘汰。实际上,前几年中国改革出版社的合并,以及近几年各类出版单位之间的合并重组都是改革的一种前期实践。”他特别强调,这种退出机制实际上已考虑到相关法律与行政方面的问题,要按相关程序进行,如要与行政主管主办单位沟通,行政程序上要经过认定、听证、处罚等程序,经济上要按照《公司法》的法律程序进行,结果也有警示、托管和关、停、并、转等多种选择模式。

可以预见,随着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工作的进行和评估体系的逐步完善,其与图书实名申领、出版单位退出机制等改革工作的有效对接,将会充分发挥等级评估在推进出版行政管理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