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报道详情

编辑应注意哪些版权问题

0

收藏
翻译 报道时间:2009/9/29 作者:方华生

■方华生

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出版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版产业快速发展,已呈现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景象。大批新人的加入也给出版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由于他们缺乏编辑的实践经验和版权知识积累,经常发生侵犯版权的事件。本文在阐明版权与出版权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前提下,提示几个重要的版权问题。

版权与出版权

版权是作者依照《著作权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它依法属于作品的创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

我国的《著作权法》把版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决定作品发表、修改、收回和停止使用作品的权利,要求确认作者身份的权利,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或篡改、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以及作者在其创作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人身权是作者固有的,只能由作者本人行使,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是作者享有以出版、复制、表演、广播、摄制、展览、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形式使用和传播自己创作作品的权利,有因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作者可以把财产权部分或全部授权他人专有许可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作者去世后由其继承人合法继承。

出版权是作者财产权利中的一项权利。在我国,作者的出版权是通过签订合同,授权给出版社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专有许可使用的。一旦合同期满,出版社暂时享有的这项专有出版权又将回归作者。

编辑应注意的版权问题

1.编辑在处理每部书稿时,都应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从已发生的侵权案例看,将集体作品或合作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是未经版权继承人同意而发表已故作者的遗作的例子屡见不鲜。编辑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责任重大的工作,除了审读出版物内容,编辑还须严格进行作者确认,若发现作者署名问题,应根据《著作权法》及时加以纠正。

2.编辑应保护每部作品的完整性,任何人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编辑既要尊重作者的权利,也要根据国家对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编辑加工好书稿,使其符合并达到出版要求。编辑在对书稿内容的政治导向进行重点把关,严格审查其科学性、艺术性和知识性的前提下,应对在稿件的文字润色、统计数字、相关数据、引证材料、历史事实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修改更正,严把出版质量关。

3.编辑应按照与作者签订的合同约定,使用作者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范围内的权利。作者投稿或编辑约稿,出版社出书,只要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是出版权的转让,只能说明出版社仅仅是经作者授权而使用其专有出版权。它只是作者版权中某项财产权利的有限使用,出版社并不能因此而成为版权所有者,这也是一种简单而典型的版权贸易。

从当前发生的案例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与作者签订书面的出版合同,出版社被授权使用的出版权只能视为非专有出版权。另一种是与作者签订了出版合同,有的只约定专有出版权的授权使用,有的约定授权使用几种或全部财产权利。若只取得了作者授予的专有出版权,出版者除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该权利外,不得超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否则,便是侵犯作者版权。因此,出版社要期望获得作者拥有的摄制、展览、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更多的权利,应事先与作者商定,并订入出版合同。

4.编辑应保护作者对其创作所拥有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在何处发表,应由作者独立行使。对于本社未使用稿件,编辑也切不可越俎代庖,擅自替作者行使发表权。

5.编辑在处理合作作品时,应让合作作者在事先就确定其版权关系,尤其是署名方式和顺序。合作作品是指两人及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版权归合作者共有。编辑在接受这类作品时应特别注意,不要干涉作品的署名,不论以何种方式署名,署名的顺序排列应由合作者自行协商决定。

6.编辑在接受其他出版社已出版的作品时,应注意保护属于原出版者的图书、期刊版式设计权。从稿件到成书是一个创造性的劳动过程,其中封面、版式和总体设计尤其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了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版式设计享有十年期限的保护权。因此,出版社除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作者授权使用的专有出版权和其他权利外,还享有首次出版后十年的版式设计权,即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并因此授权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7.编辑在书刊出版后应妥善保管好属于作者的原稿,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作者手稿尤其是美术书画作品是作者艰苦创造性劳动成果,当这种智力成果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能够为他人复制时,作者便享有两种不同的权利。即:作品的版权和作品原始载体的财产所有权。作者将创作的原稿交给编辑出版者,通过合同授权许可使用专有出版权等权利,并不视为转让了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同样,作品原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也不视作版权的转移。因此,编辑和作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发生损害原作品的侵权行为。

8.编辑应具有识别“巧合”与“抄袭”的能力。编辑在分辨时可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1)看原作与被告作品的特点或特色。(2)看被告对原作品改动的程度。(3)看原作与被告作品的性质。(4)看被告引用原作时所采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