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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营销法律是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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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1995/9/25
作者:朱胜龙
摘要:
近年来,随着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和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出版管理法规日趋健全,出版竞争已经和正在被纳入法制的轨道,图书市场已从无序向有序转化,一些出版社抓住这一机遇,强化法制保护意识,用法律规范出版行为,并在营销实路中灵活运用法律武器,取得了克敌致胜的好效果
上海译文出版社在出版竞争中买断版权,变被动为主动的营销策略在出版界开了先河。1992年,美国畅销书《飘》的续集《斯佳丽》出版后很快风靡全球。上海译文出版社及时组织翻译出版。当时,该社了解到国内已有5家出版社向全国书店发出了《斯佳丽》征订单,从中闻到了硝烟味。上海译文出版社棋高一着,当机立断按国际版权贸易惯例,买断了《斯佳丽》的中文版版权,并在报上严正声明,宣布未经该社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版。随后,在上海译文出版社的要求下,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出通知,强调未买版权的出版社不得出版《斯佳丽》,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按侵权查处。在无情的法规面前,其他出版社只得忍痛割爱,中止出版,有的出版社销毁了印刷厂的版子,有的出版社甚至将已开机印成的部分图书销毁,承担了一些经济损失。上海译文出版社的果断决策,固然有一些风险,但收到了成效,首版《斯佳丽》15万册一销而空,接着又重印10万,至今已5次重印。《斯佳丽》的成功,表明我国出版界已开始与国际版权贸易接轨,步入新的成熟阶段。
如今,依法出版,按法律程序解决出版活动的争端,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出版社营销活动的组成部分。出版社一旦发现自己的图书被盗版,不再是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而是诉诸法律,如登报声明、在图书中使用防伪标志等。中央文献出版社社长发现《我的父亲——邓小平》一书被盗版后,便亲自出马,到发现盗版书的地方去查寻线索,协助有关部门破获此案,对案件的查处起了促进作用。更为可贵的是,有的出版社依法自责,及时纠正、反省违法的出版行为,如陕西某出版社在出版中侵犯了上海少儿出版社图书的版权,在法庭调查中,该出版社自觉认识违法行为,得到了对方的谅解,这样的事已发生了多起,表明出版营销行为规范化已成势头。
青海人民出版社用法律武器为自己正名的举措给了我们诸多启示。前年,上海一些地方的书市上出现了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名义出版,并将著名影星周洁的头接到一位近乎全裸的模特身上作封面的淫秽小说《欲神》,周洁一气之下,状告青海人民出版社侵害其肖像权和名誉权,青海人民出版社以受害者身份据理力争,反诉周洁侵权。上海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洁胜诉后,青海人民出版社坚信事实最有说服力,随即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法院调解下,周洁终于明白了事情真相,专程到青海登门致歉,并付给经济赔偿。青海人民出版社在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改善了形象,显示了法律武器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