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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高一尺法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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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报道时间:1997/4/11 作者:路野

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列入其中,从而使侵犯著作权犯罪具体条款正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侵犯知识产权官司颇有研究的《北京晚报》“包律师”、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陆军先生,将目前法规中对侵犯知识产权定罪的两个实质性文件进行了比较。
文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4年6月正式实施。文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文件二的主要内容大致与文件一相同,只是对销售者的处罚量刑加重,文件一规定数额巨大的最高量刑在五年以下,而文件二则改为七年以下,增加两年,足见这次人大在《刑法》中加大了对销售环节盗版犯罪打击的力度。
陆律师说,侵犯知识产权写进《刑法》意义重大。过去那种把盗版和盗版帮凶有的列入民事纠纷,或者大不了判个“投机倒把”,不足以震慑盗版犯罪。按照我国民法与刑法并存,刑法优先的原则,如果“魏厂长”类似的人弄到今年10月1日搞盗版,麻烦就大了。只要事实清楚,进班房是肯定的。而象蓬莱某印刷厂那样屡犯屡赖,恐怕只有到号子里去狡辩了。
记者为此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原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孙鸿烈教授。孙老说一个国家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闭关锁国到改革开放,往往要经过一场激烈的动荡。体制的改革、法制的健全、资源的重组、利益集团的改革,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诸如假冒伪劣、盗版侵权、走私犯罪等现象,现在许多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这些法律法规也不是一夜之间搞出来的,它们都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的,各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均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发达国家无一例外都经历了一场知识产权保护的改革阵痛。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只有十来年时间,真正提出市场经济只有几年。在短短的时期内,知识产权保护被迅速提到日程上,由《民法》而《刑法》,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这次审议决定,是中国出版业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