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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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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报道时间:1994/11/12 作者:刘洪波

世界上的“店”中,大约只有“书店”的特性是最不明白的。说完全不明白也不准确,至少洋人世界的书店,特性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书店即是“赚钱”的一种设施,无论卖鞋子,卖机器,还是卖书,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经营书店(或书业),是一种买卖,是一种经商。但是,在中国,经营书业,好象还不好确凿地定为“经商”,羞于言商,耻于言商,实为恐于言商的心态,虽然不敢说笼罩书业,至少可以说是相当浓烈的。
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书并不是一般的“商品”,它首先还是一种精神产品,它必须注意到教化功能,正面效果,宣传力量等等。可是商品实际上也并非单单是“钱之源头”,商品首先也要考虑到“使用价值”:诸如药品不能没有疗效,鞋子不能穿一天就破,机器不能没有安全性能,等等。与书相比,这些即为商品的“社会效益”罢。但是,鞋子,药品或机器不因为讲究“社会效益”而不是商品,而图书单单就因为“社会责任”在肩而不能是“商品”了么?
对于书店的商业特性,无论承认不承认,现在是越来越不能回避的了。一种显然的迹象是,书店是企业,它不能自以为“社会效益良好”,就完全忽视“经济效益”的存在。免费分发各种“阅读材料”,现在没有再见过;为了“社会效益”做亏本的买卖,也见之不多。书商们正在“第二渠道”里大显身手,发行家们虽然不乏“耻于言商”者,却也感受到了市场的不测。
发行家的耻于言商,不知是否与书业的高雅有关。但是,我记得“商人”的形象,是已经“平反昭雪”了的,高技术商人更是认为“商人是一个高级职称”,自称为“儒商”,商可以是“儒”,又有什么必要坚持“无商不奸”、“士农工”——然后才是“商”的旧理念?职业的雅俗,良心的有无,责任的多少,并不是可以由是否承认“商人”“商品”“商业”来决定的。
尤其需要更正的一个观念是,“承认书业是商业”(甚或“承认书业有商业的特征”),就可能使不负责任的、烂七八糟的精神垃圾铺天而来。按这种逻辑推断,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的唯一手段,就应该是否定各种商品的“商品性”,否定商店的“商业性”。假冒伪劣商品,正如书中的精神垃圾。
众所周知,商业需要诚信精神,提倡质优价廉,而不是相反。商品的存在并非为了纵容入类的恶行,并非为了鼓励“金钱至上”。如果商品的使用价值违反社会公益,如果不法经商,会有法律手段来对付。用之于书业,道理一致,高尚的图书经营者自觉抵制精神垃圾的流播,而低鄙者只有绳之以纲纪国法。
一个“说法”并不能区分职业的高下,相反理直气壮地、象经商一样地经营书业,有利于形成对图书事业真正的热爱。
中国需要发行家,需要给人民以高尚精神满足的“书商”,需要把图书当作商品来经营的爱书者。这种商品即便有“特殊性”,也不妨还是一种商品(正如任何商品都有其特定的经营要求一样)。
在市场经济时代,书商、发行家是图书市场的组织者,勾通出版家与读者的津梁,使命重大。身处这样的地位,图书经营者可以无所避讳地“在商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