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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批发渠道 理顺书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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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报道时间:1995/1/9 作者:周立伟

图书发行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工程最基本的原理之一是“凡系统必有结构,结构决定功能”。书业沿革和发展有意或无意地通过结构的调整而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作为书业也必然有一个结构调整的过程。结构调整不仅是结构优化问题,而且是改革途径优化问题。
一、我国书业的结构沿革和结构走势
解放前我国书业以“少、小、直、活”为其结构特征。解放后至“文革”结束,书业结构趋于整体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以省为单位的出版社、发货店、销货店三大板块结构。
为了克服以省为单位的层次结构带来的地区封闭性、行业垄断性和体制机械性,1982年以后相继出台的一些改革措施,使出版社林立,二渠道纵横,原板块结构被断裂、挤压、破碎,书业结构混乱。
现今书业结构走势中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就是板块的整合。形成以双向树状发散结构为主体,多种结构并存的结构体系。
双向树状发散结构强调中介作用,强调书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并且实施对原板块结构的改造比较容易,国家易于控制。
双向树状发散结构可以从发货店的改造起步,发挥其区域优势,打破其区域封闭,发挥其连接二极的优势。
二、批发在书业结构中的作用
我国实行流通体制改革后,“批发无用论”出现。生产者追求直销,销货店追求自采。由于跳过发货店,产生了批发环节真空。使多种经营成分填补、牵动出版和销售,使国家对出版局面失控。
“放开批发权”若针对原批发渠道单一,是有积极意义的。对搞活流通是有利的。但在实际运作中,放而无度、活而无序,混乱情况就产生。名为零售,实为批发;名为二级批发,实为总发行并兼出版;名为国有,实为集体、个体。
根据“商品细分战略”,图书商品的特征决定不仅不能缺少批发这一中介环节,而且为了占领市场时空的,为了书业产业化的形成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只能是加强和发展批发。
实践也证明批发若无层次、无等级、无属性,千军万马抢占“高速公路”,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无序的,市场繁荣必然是偏颇的。现实是城市繁荣,农村不繁荣;书包繁荣,书架不繁荣;码洋繁荣,册数、印张不繁荣。这就从根本上违背系统论中的整体论、结构论、层次论的基本原理,只求单元活力和功能,不求整体活力和功能,造成通常所说的“1+1<2”。
所以批发是书业结构的核心。批发混乱,全盘皆乱。
三、规范批发,推行代理制
企业是否能够开展批发,需经资格确认。由于图书商品特殊性,批发资格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双重资格审定,一级批发必须是国有企业,具备向全国发货的能力,由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新闻出版署批准。考虑二级批发的辐射能力和理顺一、二级批发的关系,应规定二级批发不能接受全国性的总代理,代理的品种范围应遵守当地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积极鼓励集个体企业开展图书零售并从正规渠道进货。
图书的总发行权应属出版社(除国家所规定的,实践证明为了保持社会总体效益的包销类图书由发货店总发行外),要求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总发行权归发货店是不对的。代理制就是发行权力的一种契约式的转让,是企(事)业间的行为。
总发行者对图书发行的总体效果负责。总代理是全国总发行权力契约转让。区域代理是区域性发行权力的契约转让。总代理对契约规定的图书在全国发行的效果负全责。区域代理对契约规定的图书和区域内发行的效果负全责。发行权力一旦转让,原发行者就需对违反契约,冲击代理者利益的行为负全责。总发行或总代理应坚持区域划分不重叠原则。区域代理应坚持区域发行不突破原则。
为了确保发货质量,理顺批发渠道,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国家应规定总发行总代理权必须掌握在国营企业手中。与批发资格认定相对应的是一级批发。在现阶段一级批发资格仅对出版社和发货店而言。出版社一级的批发仅对本版出版物而言。
区域性代理权的转让,一、二级批发资格等同。以扩大总发行在同一区域内对代理的选择,增加代理商间的竞争。
四、逐步建立全国区域性图书批发中心
区域性的图书批发中心不是旧时发货店的翻版。除了继续保持原包销类图书发行功能的同时,重点应在扩大一般图书发行上有重大突破。应在备货、速度、服务上下功夫。批发中心首先应是现货批发中心,辅之以期货征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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